“人在囧途”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一审判赔500万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人在囧途》诉《泰囧》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光线传媒公司等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原告武汉华旗影视制作公司(简称华旗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五百万元。

  收到判决之后,被告光线传媒表示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原告华旗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华旗公司享有《人在囧途》电影、剧本和音乐的著作权,拥有《人在囧途》的一切知识产权。《人在囧途》2010年上映后获得了业界的认可和观众的喜爱,成为知名品牌。2012年12月,由光线传媒等单位投资、出品的《人再囧途之泰囧》公映。华旗公司认为,光线传媒等五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是:一、《人在囧途》电影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被告将其电影名称从《泰囧》、《人再囧途》变更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属于使用与《人在囧途》特有名称相同或相近似名称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在宣传过程中,从《泰囧》、《人再囧途》变更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并在各种场合明示、暗示其为《人在囧途》的续集,而事实上原告早已获准拍摄《人在囧途2》电影《人在囧途之泰囧》并非《人在囧途》的续集,因此被告的宣传构成虚假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被告的宣传中暗示甚至明示《人再囧途之泰囧》是《人在囧途》的升级版,贬损了原告的商誉、《人在囧途》的声誉,损害原告的利益,属于商业诋毁行为;四、被告将原告电影获得的成果据为己有,不公平地占有原告电影的市场声誉,违反了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华旗公司认为五被告构成共同侵权,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连带赔偿原告1亿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光线传媒等五被告共同进行了答辩。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8日受理了此案。在2014年1月8号的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围绕本案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五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是否存在商业诋毁、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五被告应否共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等焦点问题进行了调查。

  2014年9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五被告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项,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五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