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拿》著作权侵权终审赔偿14万

  作者:澎湃新闻网

  9月2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毕飞宇、人民文学出版社诉陈枰、西苑出版社侵权案做出终审判决:陈枰、西苑出版社侵害了毕飞宇《推拿》一书的改编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西苑出版社出版陈枰版《推拿》,对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的毕飞宇版《推拿》构成不正当竞争。陈枰、西苑出版社赔偿毕飞宇损失14万元,赔偿人民文学出版社8万元及合理费用5千元。在今年3月的一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中,认定被告陈枰、西苑出版社侵犯毕飞宇《推拿》著作权,赔偿毕飞宇经济损失5万元。9月25日中午,作家毕飞宇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表示,他对该判罚满意,并希望该案例能对同行作家维护著作权起到积极作用。

  毕飞宇的《推拿》2008年9月由人民文学出版社出版发行,2011年获得第八届茅盾文学奖,之后小说被改编为同名电视剧、话剧和电影。2013年,编剧陈枰未经毕飞宇许可,擅自授权西苑出版社出版剧本《推拿》,该书在版权页标注为“长篇小说”,并在封底注明“建议上架:当代小说”。2013年9月3日,人民文学出版社与作家毕飞宇联合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枰和西苑出版社承担著作权侵权的民事责任。当时的诉讼请求包括:1、被告陈枰、西苑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西苑版《推拿》;2、被告陈枰、西苑出版社连带赔偿毕飞宇经济损失204000元;3、被告陈枰、西苑出版社连带赔偿人民文学出版社经济损失408000元及合理支出20129.4元。

  2014年3月19日下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陈枰、西苑出版社侵犯毕飞宇《推拿》著作权,赔偿毕飞宇经济损失5万元;同时认定两被告未对人民文学出版社构成侵权。对当时的判决,毕飞宇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5万元的经济赔偿虽然比较少,但他诉讼也不是为了经济利益,而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判决书说得很清楚,被告(陈枰、西苑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原著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我对这个结果表示满意。法庭的判决在我的意料之中,感谢法庭,我知道法律一定会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在2014年4月23日世界读书日和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人民文学出版社与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合举办了名为“如何有效维护知识产权”的研讨会,邀请了一些专家学者参加。会上,专家学者就《推拿》等此类典型案例引申出的维护文学原创的知识产权问题做了广泛深入的专题研讨。

  一审判决出来后,双方均提起上诉。在6个月之后,经过预开庭、开庭,北京市二中院对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研究,于9月25日做出终审判决。在长达32页判决书中,法院对四个关键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第一,关于陈枰版《推拿》系小说还是电视剧剧本的问题;第二,关于陈枰版《推拿》的出版发行是否得到毕飞宇的授权以及是否构成对毕飞宇涉案著作权的侵害的问题;第三,关于原审判决赔偿数额是否适当的问题;第四,关于人民文学出版社在反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是否属于适格主体的问题。

  法院最终判决陈枰、西苑出版社对毕飞宇《推拿》构成侵权,西苑出版社对人民文学出版社构成不正当竞争,分别赔偿毕飞宇、人文社损失14万元和8.5万元。人民文学出版社方面表示,这个判决对作家授权、编剧改编剧本,对出版社出版小说、剧本都将起到重要借鉴作用。同时,也将对出版界、影视界提高法律意识、增强行业自律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