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呈现三特征

  近日,闵行法院民三庭审理了一批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承办法官发现该类案件有三大特征。

  一是个案背后实为系列案件,调解难度大。权利人为降低诉讼成本,往往就一张照片起诉,开庭调解时则要求就同时公证的几十张甚至上百张照片一并处理。被告则表示其仅在微博、公司网页将涉案照片作配图使用,未直接用以牟利,故只同意适当赔偿。因所涉照片数量众多,加大了调解难度。

  二是被告认为原告钓鱼诉讼,负面情绪多。权利人的作品往往经由百度图片、淘宝网等途径在互联网广泛传播,涉案作品上既无署名亦无权利声明。被告往往辩称系不知情而使用,认为原告不积极打击百度、淘宝卖家等侵权行为,有“钓鱼诉讼”之嫌。

  三是摄影作品赔偿标准不一,适法待统一。权利人存在全市甚至全国维权的现象,然就摄影作品的赔偿标准,全国或全市均无相对统一标准,少则百元,多则数千元,权利人未建立起对外授权的有效途径,亦怠于向法庭举证其合法授权的相关证据,导致有些案件的赔偿金额可能高于该类作品的正常授权金额。若涉案作品数量较少,则往往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已高于作品本身的赔偿金额。

  该庭就此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规范摄影作品授权渠道。有关行业组织及协会应建立规范、畅通的摄影作品对外授权渠道,权利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对外流转作品时注意在作品上添加著作权人信息及权利声明的水印或标识。

  二是树立作品有偿使用意识。为经营而使用摄影作品者应增强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树立有偿使用的意识,正常购买的价格远低于诉讼所支付的赔偿金额。

  三是建立相对统一的赔偿标准。通过明确赔偿标准,引导权利人提供证明作品知名度、创作难度及所支出费用、对外授权价格等证据作为判赔依据,如未能提供则参照较低标准予以赔偿。

  来源: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