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

  21. “门把手面板”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一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终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广东雅洁公司是“门把手面板”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占被许可人,中山凌志公司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者,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了“FONO+富门”商标,王文景是该商标的商标权人。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本案焦点在于,商标权人是否应作为共同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福建高院二审认为,商标起标识来源作用,相关公众看到商标一般会认为该商品或服务系商标权人提供,凌志公司的侵权所得中也必然包含了部分商标许可收益,且王文景是凌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也是浙江凌志锁业有限公司的投资人,有能力组织生产被控侵权产品,因此,福建高院认为原审福州中院仅判凌志公司承担责任不妥,商标权人王文景作为共同生产者应承担共同侵权赔偿责任

  22. “垫板平台”专利侵权行政纠纷

  一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知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知行终字第0003号行政判决书

  第三人艾尔戴克斯公司拥有“垫板平台”发明专利,在向江苏省知识产权举报赛尔德斯公司专利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理程序中,赛尔德斯公司未提出涉案专利属于现有技术的抗辩。赛尔德斯在被行政认定为专利侵权后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并提出现有技术抗辩。法院认为,行政诉讼不能局限于仅针对行政处理阶段所依据的事实和抗辩主张进行审查,应注重实质公平审查。如果此项抗辩及证据可能对行政处理决定是否公证准确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仍应进行审查,以满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救济的需要,否则有违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程序设立的根本目的。赛尔德斯公司所主张的现有技术PCT国际专利申请的公开日迟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并不属于现有技术的范围,故赛尔德斯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

  23. “奥丁格啤酒”商标侵权纠纷

  一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泉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终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俞军系“奥丁格”商标所有人,许可永盛泰公司(奥丁格国际酿酒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唯一授权进口经销商)使用。被告瑞升公司从荷兰进口一批正牌奥丁格啤酒,依我国法律规定,在该批啤酒产品的外包装上加贴了中文标签,标注商品名称为“奥丁格啤酒”。俞军认为瑞升公司及其销售商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对“奥丁格”商标的使用非起标识商品来源作用,且被告所销售的啤酒并非假冒商品,突出使用了原厂商标“OETTINGER”,不会产生混淆。福建高院二审审理时提出了“第一印象”和“第二印象”的商标共同识别概念,认为原告对“奥丁格”商标的使用发挥了在原厂商标基础上第二印象的巩固性识别作用。被告加贴中文标签的行为本身并无不当,但使用“奥丁格”中文标识缺乏正当性,也不具备合理理由,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该案是福建省内首例因在进口产品上加贴中文标签涉嫌侵犯他人在国内已经注册的商标引起的民事纠纷。

  24. 腾讯与商评委“QQ”汽车商标行政纠纷案

  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1518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1696号行政判决书

  腾讯公司是机车、汽车等商品上 “QQ”商标(争议商标)的权利人。 “QQ”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的在先使用人奇瑞公司向商评委提出了撤销申请。商评委以腾讯公司“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为由,裁定撤销争议商标。腾讯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腾讯公司的“QQ”商标虽然在通讯服务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汽车商品和通讯服务不构成同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奇瑞公司在汽车商品上使用“QQ”商标的行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不正当性。在明知或者应知奇瑞公司在先权利存在的情况下,腾讯公司仍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不正当性。对于腾讯公司所主张的防御性商标注册行为,法院认为防御性注册行为应对他人的在先合法权利应当进行避让。最终,法院维持了商评委的裁定。该案是适用《商标法》“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一条款的典型案例。判决中所明确的“保护性注册应对他人在先合法权利予以避让”的标准,对类似案件的审判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25. “钜锐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

  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

  钜泉公司享有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专有权,而锐能微公司未经钜泉公司许可,直接复制钜泉公司ATT7021AU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中的两个独创设计点用于制造涉案RN8209、RN8209G芯片并进行销售,故此法院最终认定锐能微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该案的价值在于法院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进行了相对合理的解读,提出了“占整个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比例很小的非核心部分布图设计的独创性也应得到法律保护”的观点,并且确立了“判定复制布图设计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构成侵权无需对整个布图设计进行比对”的侵权判定思路。该案中法院对法律标准的合理解释无疑强化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的保护,也对该类案件的审理起到了很强的指导作用。该案也是上海首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

  26. “斗破苍穹”网页游戏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审: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870号民事判决书

  依人气网络小说《斗破苍穹》授权改编的网页游戏知识产权归原告所有。被告未经许可开发《斗破乾坤》网页游戏。法院判定:游戏名称、角色名称、目标物品名称及境界名称为作者具有独创性的文字表达,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小说改编权的侵犯;消费者容易将《斗破乾坤》网页游戏误认为是原告的《斗破苍穹》网页游戏,后者构成知名商品,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承认了网页游戏系与小说之间在存在大量人物名称、境界名称具有独创性,同时在作品形式、剧情、人物形象等皆不相同情况下,只要前述侵权元素构成实质性相似,即构成改编权侵权。同时,该判决承认了游戏间的抄袭可以构成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

  27.优酷与UC浏览器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合一公司是优酷网的经营者,向用户提供在线网络视频点播服务,被告优视公司等开发经营UC浏览器,通过技术措施提供下载优酷网视频服务,使优酷网不允许下载的视频内容以独立文件的方式保存到用户的终端设备上,实现脱机播放,原告认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海淀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应当尊重其他经营者商业模式的完整性,浏览器作为用户登录网站、浏览网页的工具软件,其基本功能系真实全面地将相关网站内容展现给用户,除非具备公益必要性,不应改变被访问网站向用户提供的服务内容。该案系国内首例浏览器因下载视频网站仅供在线播放的视频节目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也是新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海淀法院作出诉讼禁令的首例知识产权案件。

  28.三面向网页快照著作权纠纷案

  一审: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574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0919号民事判决书

  三面向公司对作品《仙凡劫》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名为“welcl”的网络用户未经三面向公司许可,将《仙凡劫》第二十八章《龙首原望仙台》中的全部文字内容上传至铁血公司网站。盘古公司通过网页快照技术将前述文字内容保存于服务器中,用于提供关键字搜索服务。三面向公司以两家公司行为侵犯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在二审判决书中,法院对“网页快照”的性质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将其定性为不同于“系统缓存”的网页内容存储行为。同时,法院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免责情形所针对的行为限定为“系统缓存”,认为“网页快照”不适用该免责条款。但是法院并未据此否定“网页快照”的合法性,而是通过结合“网页快照”的性质和具体案情进一步分析,得出了“网页快照不会取代用户对于原网页的访问”的结论,最终判定涉案网页快照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本案的审判思路对于涉及网页快照类案件的审理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29.王老吉与加多宝“红罐”案

  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广药集团认为,鸿道集团、加多宝公司在失去许可使用“王老吉”商标之后,现生产和销售的“加多宝”装潢的红罐饮料,在设计的文字、色彩、图案及排列组合上与广药集团知名商品“王老吉”相似,其装潢近似程度达到了足以引起与“王老吉”商品混淆。故此,广药集团将鸿道集团和加多宝公司诉至法院。经审理,广东高院从知名商品的具体指代对象、原被告双方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上所凝结商誉的贡献度以及商标与包装装潢的密切程度等角度出发,认为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权益应最终归属于注册商标权利人广药集团。在此基础上,法院认为加多宝公司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所使用的包装装潢与王老吉红罐凉茶包装装潢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据此认定鸿道集团和加多宝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关于知名商品的界定以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归属的判定,引发了学界的广泛讨论,而1.5亿元的判赔额也引发了巨大的争议,其中所涉相关法律问题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

  30.“小i机器人”专利无效宣告行政纠纷

  智臻公司以苹果公司Siri技术涉嫌侵犯其智能语音系统“小i机器人”的专利权为由向上海法院提起诉讼。苹果公司向专利复审委请求该专利无效。在复审委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之后,苹果公司将复审委诉至北京一中院。诉辩各方围绕着六大争议焦点问题陈述各自意见,包括涉案专利权是否公开充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是否清楚、权利要求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等。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复审委作出的专利有效的决定,苹果公司向北京高院上诉。目前,社会各界仍在关注此案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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