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件产品的构件也可成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

  来源: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

  ——林某与张某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案

  【判决要点】

  根据《专利审理指南》(2010年版)的规定,构件本身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则该构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是,该款规定并不适用于构成同一产品的多个片材同时申请专利保护的情形,因此对表示在图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即12个片材,均应当给予保护。此外,本案涉案专利虽然是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但同时又是变化状态的产品,因此在设计比对时应对产品各种使用状态的外观设计加以综合考虑。

  【案例来源】

  一审: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汕中法民三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林依玲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佩丽

  【案情简介】

  张佩丽是名为“拼装模型玩具(圣瓦西里大教堂)”的外观专利的权利人,2010年9月22日获得专利授权,专利号为ZL200930088940.0。根据该专利的图片及所附简要说明,该专利设计名称为“拼装模型玩具(圣瓦西里大教堂)”,设计要点在于玩具本身和其可按凹凸纹线分离成为拼装状态的组件片板。从涉案专利所附图片可见:该专利设计为模仿世界著名建筑物圣瓦西里大教堂的拼装玩具,其设计内容在于各个组成部件的形状、数量以及其最初在片材上的排布方式。该设计分为12个组件,各组件均为片材,各片材并非可以直接进行拼插组合成拼接状态,而是按凹凸纹线分离成为拼装状态的组件部件,经拼装后成为拼装状态。

  2013年6月8日,张佩丽以林依玲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涉案专利涉及一种拼装模型玩具(圣瓦西里大教堂)的外观设计,结合涉案专利的简要说明可知:涉案专利件由12个组件组成,各组件为片材,在拼装使用涉案专利的产品时,需要按每片片材上的凹纹线分离出各种形状的组成部件,然后将分离出的各个组成部件按照组装关系拼装成为图片中所示的拼装状态。

  首先,对于类似于涉案专利的这种产品来说,虽然其属于组件产品,但是其各个组成部件并非以独立形式体现在涉案专利的图片中,其不同于仅要求保护各个组件及其组装后产品外观的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其次,对于涉案专利这种模仿世界著名建筑物的拼装玩具来说,其组装后的产品均呈现出其所要模仿的众所周知的知名建筑物的外观,因此体现该立体拼接玩具产品的设计内容的是各个组成部件的形状、数量以及其最初在片材上的排布方式。第三,涉案专利产品目的是通过使用者的动手拼插过程来提高使用者的动手能力以及对建筑物的外观和结构的了解,因此在使用过程中,一般消费者也会关注各个组成部件的数量、形状以及其在片材上的排布方式。综上所述,对于涉案专利这种模仿世界知名建筑物的立体拼装玩具来说,其保护范围涵盖了其12个组件所示的片材内容,也涵盖了拼装状态各视图的内容,在进行外观设计的对比过程中,不仅仅需要对比插接后的整体的外观设计,也需要对各个组成部件及其在片材上的排布方式进行对比。至于林依玲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问题。由于林依玲提交的证据所体现的是圣瓦西里大教堂的实物形状,其仅仅显示了被诉侵权产品立体拼图插接拼装后的模型的外观,并无法体现其立体拼图在最初的片材状态,也无法体现各个组成部件的形状及数量,因而不足以认定被诉侵权与现有设计无实质性差异。因此林依玲的现有设计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将林依玲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对比可见,两者为相同产品,被诉侵权产品拼装插接后的整体外观形状与涉案专利整体外观形状相同,被诉侵权产品同样包括了12个组件,其组件的数量、片材上的图案、凹凸纹线的分布与涉案专利均相同。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对两者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审法院认为在整体形状以及各个插接构件及其在片材上的排布方式上两者基本上不存在差别,应认定两者相同。

  综上,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林依玲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构成对张佩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

  二审法院认为: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涉案专利所附图片表示:该专利设计为模仿世界著名建筑物圣瓦西里大教堂的拼装玩具,其设计内容在于各个组成部件的形状、数量以及其最初在片材上的排布方式。该设计分为12个组件,各组件均为片材,各片材按凹凸纹线分离成为拼装状态的组件部件,经拼装后成为拼装状态。因此对表示在图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即12个片材,均应当给予保护。上诉人引用《专利审理指南》(2010年版)有关“构件本身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则该构件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本案这种构成同一产品的多个片材同时申请专利保护的情形。

  涉案专利是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一般情况下应当以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为对象。但是,涉案专利同时也是变化状态的产品,即在销售和使用时呈现不同状态的产品。因此,在进行相同和近似性比对时,被诉侵权产品在不同状态下的外观设计均可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判断结论取决于对产品各种使用状态的外观设计的综合考虑。由于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12个片材均相同,拼装后组件的组合状态也与涉案专利的组合状态相同,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同,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