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知产庭|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敦骏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受理。敦骏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腾达公司、弘康经营部、昊威经营部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以及许诺销售侵犯敦骏公司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及生产模具;2.判令腾达公司、弘康经营部、昊威经营部赔偿敦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3.判令腾达公司、弘康经营部、昊威经营部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敦骏公司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涉及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是一种强制(Portal)业务技术,是对“目的地址转换+源地址转换+重定向”技术方案进行提炼,可简化强制实现过程和减轻对接入服务器底层硬件的要求。腾达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网络通讯产品的生产厂家,注册资金12000万,年销售额超过30亿,在全国多个城市设有十多家分公司,产品出口至全球80余个国家和地区,销售总量累计超过5亿台,其产品涵盖家用无线、商用无线、交换机、接入终端等领域,广泛应用于餐饮、商超、娱乐等多种场所。经调查发现,腾达公司制造、销售的W15E、W20E、G1等多款商用无线路由器均侵害敦骏公司涉案专利权。同时,腾达公司的侵权产品销售范围广、销量多,在实体店、网店均有销售。腾达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敦骏公司的合法权利,给敦骏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弘康经营部、昊威经营部销售侵害敦骏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产品,给敦骏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腾达公司原审辩称:1.涉案专利、被诉侵权产品访问任意网站时实现定向的方式不同,访问的过程亦不等同,腾达公司没有侵害敦骏公司的涉案专利权;2.敦骏公司诉请的赔偿数额过高且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敦骏公司的诉讼请求。

弘康经营部、昊威经营部原审共同辩称:其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是从代理商处合法进货的,其不是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不应承担责任。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2002年6月28日,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就涉案专利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并于2008年8月20日获得授权。2015年7月2日,专利权人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敦骏公司。敦骏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涉案专利的保护依据为权利要求1、2,其内容为:1.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处理步骤:A.接入服务器底层硬件对门户业务用户设备未通过认证前的第一个上行HTTP报文,直接提交给“虚拟Web服务器”,该“虚拟Web服务器”功能由接入服务器高层软件的“虚拟Web服务器”模块实现;B.由该“虚拟Web服务器”虚拟成用户要访问的网站与门户业务用户设备建立TCP连接,“虚拟Web服务器”向接入服务器底层硬件返回含有重定向信息的报文,再由接入服务器底层硬件按正常的转发流程向门户业务用户设备发一个重定向到真正门户网站Portal_Server的报文;C.收到重定向报文后的门户业务用户设备的浏览器自动发起对真正门户网站Portal_Server的访问。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简易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步骤A,由门户业务用户在浏览器上输入任何正确的域名、IP地址或任何的数字,形成上行IP报文;所述的步骤B,由“虚拟Web服务器”虚拟成该IP报文的IP地址的网站。

2018年4月24日,敦骏公司向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公证处(以下简称长清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日,敦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成洪杰与公证处公证员来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东山纺科技市场,成洪杰花费650元购得“Tenda路由器W15E”“Tenda路由器W20E增强型”各一个,取得盖有弘康经营部发票专用章与昊威电子经营部印章的信誉卡一张、商户名称为昊威经营部的银联商务签购单一张、名片一张。购买行为结束后,公证人员将所购物品携带至长清公证处,然后对所购物品进行了演示操作[见(2018)鲁济南长清证民字第581号公证书]。演示操作完成后,公证处人员将所购物品进行了封存。长清公证处作出(2018)鲁济南长清证民字第580号公证书。

2018年4月24日,敦骏公司向长清公证处申请对公证处购买的路由器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同日,公证处人员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邹文汇在公证处办公室,对处于互联网连接状态下的公证处电脑进行如下操作:根据产品所附说明书,将同日购买的Tenda腾达W15E路由器[见(2018)鲁济南长清证民字第580号](以下简称腾达路由器)初始化。初始化完成后,将长清公证处一台戴尔笔记本(以下简称检测电脑)通过网线与腾达路由器WAN1口连接,将长清公证处一台联想笔记本(以下简称用户电脑)通过网线与腾达路由器的LAN5口连接;检测电脑通过长清公证处wifi以无线方式连入互联网。在检测电脑上和用户电脑上分别进行如下操作:一、检测电脑上的操作,1、在检测电脑上打开屏幕录像软件并开始录像,在检测电脑的桌面上新建名称为“tenda路由器公证检测电脑端”文件夹,并在该文件夹内新建名称为“tenda路由器监测电脑端截图文件”的word文档;2、在检测电脑上打开网络和共享中心,依次点击、关闭“无线网络连接(MERCURY184C)”“详细信息”“属性”“internet协议版本4(TCP/IPV4)”并选择“自动获得IP地址”、设置internet连接共享方式为“允许其他网络用户通过此计算机的internet连接来连接(N)”,相关内容截屏保存,打印截屏结果见附件三第1-8页;3、在检测电脑上打开IE浏览器,通过百度搜索wireshark软件并将该软件下载保存到“tenda路由器公证检测电脑端”文件夹中并安装、运行,以准备捕获网络包,相关内容截屏保存,打印截屏结果见附件三第9-22页;4、在用户电脑上的IE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sina.cn”这一步骤前,开始检测电脑上的wireshark软件的捕获,在用户电脑上的IE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sina.cn”并回车步骤后,停止检测电脑上的wireshark软件的捕获;将检测电脑上的wireshark全部捕获的结果命名为“tenda路由器检测电脑端wireshark文件”并保存在“tenda路由器公证检测电脑端”文件夹中,将检测电脑上的wireshark捕获文件内容截屏保存,打印截屏结果见附件三第23-28页;5、关闭检测电脑上的屏幕录像软件,将检测电脑上的屏幕录像复制到“tenda路由器公证检测电脑端”文件夹中。二、用户电脑上的操作,1、在用户电脑上打开录屏软件并开始录像,在用户电脑的桌面上新建名称为“tenda路由器公证用户电脑端”文件夹,并在该文件夹内新建名称为“tenda路由器公证用户电脑端截图”的word文档;2、在用户电脑上打开网络和共享协议,依次点击、关闭“本地连接”“详细信息”“internet协议版本4(TCP/IPV4)”,相关内容截屏保存,打印截屏结果见附件四第1-5页;3、在用户电脑上打开IE浏览器,并选择工具项类internet删除浏览记录,进入百度界面,搜索wireshark软件并将该软件下载保存到“tenda路由器公证用户电脑端”文件夹中、安装运行,以准备捕获网络包,相关内容截屏保存,打印截屏结果见附件四第6-20页;4、在用户电脑上的浏览器地址输入“tendawifi.com”并回车,进入腾达路由器登录页面,点击开始体验并设置登录密码至设置完成进入管理界面,点击“网络设置”“网络设置-局域网设置”,点击“WEB认证-基本设置”,选择“WEB认证开启”选项,在免责声明框内填写“免责声明”并点击确定按钮,关闭浏览器,相关内容截屏保存,打印截屏结果见附件四第21-33页;5、在用户电脑上打开IE浏览器,同时打开IE浏览器的开发人员工具,对相关内容截屏,打印截屏结果见附件四第34页;6、开始用户电脑上的wireshark软件捕获,截屏并打印截屏结果见附件四第35页;7、在用户电脑上的IE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sina.cn”并回车,然后停止对用户电脑上的wireshark的捕获,在IE浏览器开发人员工具窗口查看相关信息,相关内容截屏保存,打印截屏结果见附件四第36页-48页;8、将用户电脑上的wireshark捕获的部分结果截屏保存,打印截屏结果见附件四第47-50页;9、将用户电脑上的wireshark全部捕获文件另存命名为“tenda路由器公证用户电脑端wireshark文件”至“tenda路由器公证用户电脑端”文件夹中;10、关闭用户电脑上的屏幕录像软件,将屏幕录像复制到“tenda路由器公证用户电脑端”文件夹中。公证处对上述操作进行了现场公证,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2018)鲁济南长清证民字第581号公证书。在原审庭审中,各方均认可该公证检测的两个端口的抓包信息比对可以说明腾达路由器是否侵害了敦骏公司所要求保护的涉案专利权。该演示载明:在LAN端口有184号、185号HTTP报文,在WAN端口针对184号、185号没有对应的HTTP报文。

敦骏公司为维护其权利,授权济南鲁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申请证据保全。济南鲁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5月8日、5月18日向长清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长清公证处作出(2018)鲁济南长清证民字第783号、711号、712号公证书。上述第783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2018年5月8日,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成洪杰在京东商城(腾达智能网络京东自营官方旗舰店)花费199元购得“腾达(Tenda)W15E”路由器一个。该网站显示有“腾达(Tenda)W15E”路由器的图片、京东价199元、累计评价1万+,“腾达(Tenda)W20E”路由器、京东价399元、累计评价1万+,“腾达(Tenda)G1”路由器、京东价359元、累计评价1万+等信息。第711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2018年5月18日,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成洪杰在“天猫”网站(Tenda腾达旗舰店)花费179元购得“腾达W15E1200M”路由器一个。该网站显示有“腾达(Tenda)W15E”路由器的图片、促销价179元、月销量433、累计评价4342、安装说明、技术支持等信息。第712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2018年5月18日,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成洪杰操作进入腾达公司的官方网站,该网站显示有“(Tenda)W15E”路由器的图片、“腾达(Tenda)W20E”路由器的图片、价格、安装说明、公司介绍等信息,公司介绍主要内容为:公司成立于1999年,员工人数3000+,年销售额30亿+,行业占比为70%+等。

敦骏公司提交的网络打印件显示:2018年9月18日,京东商城(腾达京东自营旗舰店)显示有“腾达(Tenda)W15E”路由器的图片、京东价189元、累计评价1.7万+,“腾达(Tenda)W20E”路由器、京东价399元、累计评价1.7万+,“腾达(Tenda)G1”路由器、京东价599元、累计评价1.6万+等信息。

敦骏公司为本案支付公证费11000元、律师代理费5万元。

腾达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申请日期晚于涉案专利申请日的腾达公司的专利申请技术交底书、申请专利的文件、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等。

弘康经营部、昊威经营部向原审法院提交销售小票、二维码付款凭证等证据,以证明其销售产品的合法来源。上述销售小票上载明有产品型号及“济南历下凌云世纪科技经营部”的公章。腾达公司认可弘康经营部、昊威经营部销售的产品系其公司生产的产品。

敦骏公司注册成立于2014年12月19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软硬件、通讯产品、数码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等。腾达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17日,注册资本12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电子产品、移动数据终端等产品的技术开发、销售;网卡、路由器等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弘康经营部注册成立于2015年10月12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电脑及配件、办公用品的批发、零售等。昊威经营部注册成立于2015年3月31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电脑及配件、电脑耗材、办公用品的批发、零售等。

2018年12月13日,原审法院依法作出通知书,主要内容为:限令腾达公司10日内向原审法院提交自2015年7月2日以来,关于涉案“路由器”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的完整资料和完整的财务账簿。逾期不提交,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敦骏公司系涉案专利的权利人,该专利权现处于合法有效的法律状态,其享有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腾达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虚拟Web服务器”,用户在使用该产品的过程没有再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的方法,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原审法院对此认为,用户电脑通过网线与腾达路由器连接,腾达路由器通过网线与检测电脑连接,检测电脑通过WiFi与网络服务器直接连接,从而使用户电脑和腾达路由器通过检测电脑与网络服务器间接连接(见图1所示)。图1:(2018)鲁济南长清证民字第580号公证书所记载的

在用户电脑和检测电脑中均安装有wireshark软件,能够抓取两台电脑传输的数据。若腾达路由器中无虚拟Web服务器,用户电脑发出的上行HTTP报文需最终通过门户网站的网络服务器中的Web服务器进行转换,则用户电脑发出的上行HTTP报文需依次通过腾达路由器、检测电脑,提交至门户网站的网络服务器中的Web服务器,经过Web服务器转换后的重定向HTTP报文也需依次通过检测电脑、腾达路由器返回用户电脑,在此情况下,用户电脑中wireshark软件抓取的数据应当与检测电脑中wireshark软件抓取的数据一致。事实上,在公证检测中,通过比对用户电脑中wireshark软件抓取的数据与检测电脑中wireshark软件抓取的数据,可以发现两者抓取的数据明显不一致。即:用户电脑中wireshark软件抓取的数据包含了184号至191号报文,而检测电脑中wireshark软件抓取的数据未包含与用户电脑中184号至191号相对应的报文,且184号至191号报文是将用户电脑发出上行HTTP报文转换为指向门户网站的重定向HTTP报文并发送给用户电脑的过程。用户电脑中wireshark软件抓取的数据与检测电脑中wireshark软件抓取的数据不一致,说明HTTP报文转换的过程并不是通过门户网站的网络服务器的Web服务器实现的,而是由腾达路由器内部程序实现的,也就是在腾达路由器中必然存在能够执行这一功能的程序,该程序即为“虚拟Web服务器”。因此,对腾达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公证检测使用腾达路由器实现了以下方法步骤:

A.接入服务器(被诉侵权产品)底层硬件对门户业务用户设备(公证处的联想笔记本)未通过认证前(用户在认证前不可以上网)的第一个上行HTTP报文(报文184:http://www.sina.cn),直接提交给“虚拟Web服务器”,该“虚拟Web服务器”功能由接入服务器高层软件的“虚拟Web服务器”模块实现(被诉侵权产品的软件实现了HTTP响应功能,HTTP响应是Web服务器软件实现的);

B.由该“虚拟Web服务器”虚拟成用户要访问的网站与门户业务用户设备建立TCP连接(报文185的TCP报头用于建立TCP连接),“虚拟Web服务器”向接入服务器底层硬件返回含有重定向信息的报文(报文185是HTTP302moved,是HTTP重定向报文),再由接入服务器底层硬件按正常的转发流程向门户业务用户设备发一个重定向到真正门户网站Portal_Server的报文(报文185包含http:/192.168.244.244/webpage…这是真正门户网站Portal_Server的地址);

C.收到重定向报文后的门户业务用户设备的浏览器自动发起对真正门户网站Portal_Server的访问(报文191,HTTP请求访问http:/192.168.244.244/webpage…,用户设备能显示该页面)。

上述A-C步骤再现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法步骤。

D.由门户业务用户在浏览器上输入正确的域名(www.sina.cn)形成上行IP报文;由“虚拟Web服务器”虚拟成该IP报文的IP地址的网站(报文184号目标IP地址是180.149.136.228,即被诉侵权产品的“虚拟Web服务器”虚拟成用户要访问的网站“www.sina.cn”的IP地址180.149.136.228)。

上述D步骤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的全部技术特征。

综上,业务用户使用被诉侵权产品访问网络运营商门户网站时,再现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的全部技术方案,因此,腾达公司未经敦骏公司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其行为侵害了敦骏公司的涉案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敦骏公司对腾达公司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进行如下举证:1.腾达公司在其京东网站官方旗舰店上的销售情况为:W15E:售价189元,累计评价1.7万,销量按照1.7万计,销售额为321.3万元;W20E:售价399元,累计评价1.7万,销量按照1.7万计,销售额为678.3万元;G1:售价599元,累计评价1.6万,销量按照1.6万计,销售额为958.4万元。上述三款产品的销售额合计1958万元。腾达公司在天猫电商平台官方旗舰店上仅能够查询到月销量,(Tenda)W15E促销价179元、月销量433、累计评价4342,销售额为777218元。根据行业内的一般情况,路由器产品的利润率约为30%,利润为610多万元。2.腾达公司产品在网店、实体店均有销售。3.腾达公司网站显示年销售额30亿元,行业占比为70%。4、敦骏公司为维权支付合理开支61000元。据此,敦骏公司申请腾达公司提交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关的财务账簿、资料。原审法院根据庭审情况,依法责令腾达公司提交关于涉案“路由器”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的完整资料和完整的财务账簿,腾达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权利人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举证;在权利人已经提供侵权人所获利益的初步证据,而与专利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该账簿、资料;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规定,原审法院根据敦骏公司提供的证据及考虑腾达公司拒不提供相关账簿资料的情形,对敦骏公司主张的500万元的赔偿数额予以支持。

弘康经营部、昊威经营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能够提供产品的来源,考虑该产品仅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再现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情节,弘康经营部、昊威经营部应停止侵权,其赔偿责任予以免除。

敦骏公司要求腾达公司销毁库存及生产模具的诉请,敦骏公司未对腾达公司的库存产品及相关模具进行举证,且销毁库存产品属于判决执行的内容,故原审法院对敦骏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再判决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一、腾达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涉案的路由器产品;二、弘康经营部、昊威经营部立即停止销售涉案的路由器产品;三、腾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敦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四、驳回敦骏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腾达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新证据。二审庭审后,腾达公司和敦骏公司各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提交了书面代理意见并附上相关的参考材料,用于进一步阐明和加强各自的诉辩主张。本院在收到双方书面代理意见及其参考材料后向双方进行了转交。腾达公司在提交的书面代理意见中,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应当如何解释、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比对、腾达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涉案方法专利权的侵害以及损害赔偿计算应当考虑合理利润率和专利技术贡献度等意见基本与其上诉理由及庭审发表意见相同。腾达公司同时提交了书面参考材料共计12份:附件1和2是两份申请日晚于涉案专利申请日的专利文献,主要用于说明HTTP报文可以包含TCP报文;附件3是腾达公司专利清单,用于说明腾达公司在路由器产品上自有30件专利;附件4~10是7份专利文献(其中2份与涉案专利同日申请、2份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3份晚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与附件1和2共同用于说明涉案专利并非实现强制Portal的唯一技术,存在有可替代的技术方案;附件11是文章名称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次发布全国专利调查数据报告”的网页打印件,该网页打印件附有“2015年中国专利数据调查报告”的链接,用于说明我国专利的应用率;附件12是“知产力微博”上发布的“周末特稿|机、电、化领域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分析报告”的网页打印件,用于说明电学领域专利的无效比率。

敦骏公司在二审庭后提交的书面代理意见中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解释、腾达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行为的侵权性质以及原审判决确定损害赔偿额的恰当性作了详细阐述,与其在庭审中发表的意见相同。敦骏公司随附书面代理意见提交了9份参考材料:附件1是谢希仁编著的《计算机网络(第6版)》(电子工业出版社,“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相关内容摘录;附件2是溪利亚主编的《计算机网络教程(第2版)》(清华大学出版社,高等学校计算机应用规划教材)相关内容摘录;附件3是刘化君编著的《计算机网络原理与技术(第3版)》(电子工业出版社,高等学校电子信息类教材);附件4是崔来中、傅向华、陆楠编著的《计算机网络与下一代互联网》(清华大学出版社,高等学校计算机专业规划教材);附件5是刘佩贤、张玉英主编的《计算机网络》(人民邮电出版社,21世纪高等教育计算机规划教材),以上附件用于说明TCP和HTTP的关系、区别以及TCP三次握手过程,这些都属于计算机网络通信的基础知识;附件6、7、8分别是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涉案专利作出并已经生效的第30166号、第33077号、第4070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用于说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稳定性;附件9是与本案关联案件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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