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对《商标侵权判定判断标准(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对《商标侵权判定判断标准(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

撰写人:陈军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修改意见一:

为保证法律适用统一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第八条的规定,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故建议将本意见稿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以一般谨慎程度的消费者或与商品、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视角。

修改意见二: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我国产权保护制度重要内容之一,当前诸如拼多多等电商平台,商标侵权问题严重,且一些平台怠于审查商标侵权情况。为进一步督促平台监督履责,建议将本意见稿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明知”修改为“明知或应知”。

修改意见三:

建议在本意见稿第三十六中增加一项:商标权利人未提交近三年实际使用证据,涉嫌侵权人已就注册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的;同时删除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修改理由,当前我国有二千多万注册商标存量,这其中不乏抢注后不进行任何使用,且待价而沽的商标权利人,对于此类行政投诉商标权利人,建议作此修改,以保护市场上实际使用的市场主体。

修改意见四:

本意见稿中第四十一条中的“生成”非法律用语,建议修改为“创作完成”,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相统一。

修改意见五:

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认定原则,故将侵害旧有驰名商标作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建议删除本意见稿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