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清外观设计专利中的三种图

  作者 |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周琳律师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专利文本中,除常见的六视图外,还可能出现几种图:使用状态图、变化状态图以及使用状态参考图。但就像不是所有的专利都能提供有效的保护一样,在外观设计专利文本中,也不是所有的图片或者照片都能用来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变化状态图”或“使用状态图”示的各种使用状态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在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时应当予以考虑
  
  “变化状态图”,通常也称“使用状态图”,是用来展示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在不同使用方式下外观状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七条,对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变化状态图所示各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一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可见,“变化状态图”或“使用状态图”所示的各种使用状态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在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时应当予以考虑。
  
  在司法解释(二)实施之初,笔者即代理过一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案号:(2017)川01民初1034号】,经比对,笔者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比,缺少涉案外观专利所保护的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且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并获得法院支持。
  
  二、“使用状态参考图” 通常用于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不能用于确定变化状态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专利审查指南(2010)》明确载明“申请人可以提交参考图,参考图通常用于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可见,参考图的作用,顾名思义,是用来“参考”,以便于理解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而非用来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例如,陈永军与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案号:(2015)高民(知)终字第1070号】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对在确定外观设计保护范围时,应当区分使用状态参考图与变化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视图。使用状态参考图通常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对在简要说明中未写明外观设计产品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的新开发的产品,或者在一些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不明确的产品无法进行分类时,为了便于该产品正确分类而要求专利申请人提供的视图。变化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图,是基于变化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呈现的不同状态而对产品六面视图的补充。使用状态参考图不能用于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但可以作为确定产品类别的因素。变化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视图,应当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