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集成电路企业技术秘密保护的法律风险管理

  作者 | 陈同军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摘要:技术秘密的占有和利用已成为集成电路企业占据市场优势地位、获取高额利润的主要途径。技术秘密一旦遭到侵犯,即使获得赔偿,有关信息的秘密性也可能丧失。采取有力的法律风险管理措施,集成电路企业可以有效避免技术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技术秘密;法律风险;全过程管理;全方位管理
  
  1、引言
  
  在集成电路 60 余年的发展历程中,技术创新始终是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不竭动力。集成电路技术创新推动了新型半导体器件的不断诞生、工艺技术的持续更新、集成电路产品层出不穷,集成电路的广泛应用掀起了军事航天、计算机、移动通信、物联网等电子信息技术的一个又一个发展浪潮[1-2]。
  
  技术秘密是集成电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集成电路企业核心利益和发展前景,但随着信息产业的发展,对技术秘密的侵害越来越突出。面对形式多样、广泛存在的侵害行为,集成电路企业应当作出怎样的努力来维护技术秘密呢?
  
  以下,作者将以自己的从业实践,对于集成电路企业技术秘密的特征、泄露途径和完善管理的构想等维度,讨论集成电路企业如何开展技术秘密保护的法律风险管理。
  
  2、集成电路企业技术秘密保护的法律风险
  
  2.1 集成电路企业技术秘密的特征
  
  集成电路企业的技术秘密具有创新成果的一般特征和保密性等特殊属性。
  
  第一,权利自生。一旦集成电路企业对有新颖性和实用性的技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即可认为形成了技术秘密权利,而无需政府或权利部门的授权。
  
  第二,保护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只要形成了技术秘密,就可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保护。
  
  第三,内容可变。只要权利人有新的思路,有新的实施办法,随时可以改变一项技术秘密的内容,无须经他人同意。
  
  第四,风险较高。技术秘密的保护一旦被公开或被泄露,事实专有权就可能丧失,且无可挽回,权利人亦无法阻止他人获取技术秘密后先行申请专利(如尺寸、材料、形状等结构性的简单组合,制作手段易识破,因此不宜以技术秘密保护)。
  
  2.2 集成电路企业技术秘密保护的法律风险
  
  技术秘密的保护贯穿于集成电路企业发展的各阶段,尤其是研究开发期、业务稳定期。因此,在技术秘密保护中集成电路企业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技术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实践中,集成电路企业泄露技术秘密主要有以下途径:
  
  (1)在技术转让、技术实施许可、兼并收购等业务的情况下,交易对方不正当使用或披露泄露技术秘密。
  
  (2)合作伙伴不正当侵害泄露技术秘密。
  
  (3)接待参观泄露技术秘密。
  
  (4)技术人员为了晋升高级职称擅自发表论文泄露技术秘密。
  
  (5)员工流动、为了私利、保密观念淡薄泄露技术秘密[3]。
  
  3、关于完善集成电路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法律风险管理的构想
  
  集成电路企业应发挥法律管理优势,提升内部管理能力,向“全过程、全方位”的法律风险管理转型,防范技术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发生。
  
  3.1 深化技术秘密保护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3.1.1 全过程管理
  
  创新工作全过程的技术秘密保护,包括产品实施前、许可转让时和产品升级后等过程中的预防性、升级式的保护。在方案实施前。技术方案实施前,应进行预防性的技术秘密保护,即在技术方案形成以后实施前,充分考虑产品进入市场后他人最可能采用的一些解密或反向行为,尤其是对反向工程的预防,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例如在方法上增加破坏性前置程序、在算法或程序中加入干扰性(不影响运算)的语句,以迷惑他人,加大反向研究的成本投入,最终达到迫使他人放弃研究的目的。尤其要做好专利申请前的审核与把关,对涉及公司核心秘密的技术方案,应严防专利申请,而只能采用技术秘密的方式进行严密的保护。但对易反向的结构设计,可通过专利的形式进行保护。
  
  在许可转让时。在签订技术许可/转让合同时,要注重规避保密条款的漏洞,应在条款中约定保密的内容和范围、保密期限、保密措施、失泄密责任等。
  
  保密的内容通常是指技术秘密的核心内容和资料;保密范围一般是在受让方所在的地区或国家范围内;在保密期限上,可以约定合同期满后受让方仍有保密义务;受让方的保密措施包括积极保密行为和禁止泄密行为。对于故意泄密的,还应当约定惩罚性赔偿。
  
  在技术升级后。不断更新的技术秘密同样受法律保护(前提是具有技术秘密的保护要件)。为更好地实现技术秘密的保护,不断更新改进技术秘密,既能适应市场要求,又可较好地解决技术秘密失泄密风险。对于投入市场后发现有可能已被侵权、有失密风险的技术秘密,应当果断选择申请专利,以防被他人抢先申请而使自己陷于被动。
  
  3.1.2 全方位管理
  
  在技术秘密的管理中,对涉及技术秘密(简称涉密)的载体、人员、区域等进行全方位的管理。
  
  (1)涉密载体管理。
  
  涉密载体管理首先应划定涉密载体级别(绝密、机密、秘密),对技术秘密进行分级管理,就图纸、函件、照片、录音录像、光盘、报表等涉密载体的形成、流转、使用和销毁等形成制度。
  
  涉密档案。企业每年一月份做好上一年度所有技术秘密文件资料(含复印件)的清理归档工作,对各类归档的涉密文件不得由部门或员工个人跨年度保存,确因业务需要,需跨年度留存的,可在年底办理相关审批结存手续后继续留存,并结转计入第二年部门技术秘密台账。
  
  查阅、借阅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机密级及以下的涉密档案,需由部门领导审批。查阅、借阅本部门业务范围外的机密级及以下的涉密文件,由申请人所在部门领导审核,企业主管保密业务的副总经理审批。
  
  涉密文件资料复印。涉密文件资料的复印工作归口总经理办公室管理。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复制专用章,并视同原件管理。严禁复印绝密级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机密级及以下涉及文件资料,需办理审批手续。复印件使用人阅办完毕后应及时退还涉密文件管理人。涉密文件管理人定期做好涉密复印件的销毁或存档工作,并将复印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在《涉密文件资料登记台账》上登记。
  
  涉密过程文件资料。涉密过程文件资料是指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涉密的非正式文件资料,如:计划、总结、报告、通知、请示、批复、会议纪要、汇报材料、评审材料及形成正式文件过程中产生的非最终定稿的文件资料等。
  
  涉密过程文件应视同正式文件管理。形成初始即应作出密级标志。涉密过程文件资料由产生的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并进行台账登记。
  
  绝密级文件。企业指定专人负责绝密文件资料的管理工作。任何途径或方式获得的绝密级文件资料,必须及时交企业指定的专人,并做好接收登记工作。
  
  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存或者横向传递绝密级文件资料。绝密级文件资料应在密码保险柜中保管存放。接触和知悉绝密级文件资料的人员必须做出文字记录,严格控制知悉范围。如有特殊情况需扩大知悉范围必须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绝密文件传递过程中必须用信封密封,文件传递人员不得打开绝密级文件的信封。借阅绝密级文件资料,须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绝密级文件资料严禁复制、摘录和擅自销毁。
  
  涉密载体台账管理。涉密载体台账管理应贯穿涉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复制、保存和销毁等全部过程。涉密载体台账设置应包括文件号、文件名称、来文时间、密级、保密期限、份数、页数、去向等。台账应与涉密载体实际状况相吻合,并按照涉密载体实际流转情况及时调整更新,做到账实相符。
  
  (2)涉密人员管理。
  
  涉密人员管理包括涉密人员范围、分级,确定不同涉密人员的接触权限等内容[4]。建立涉密人员管理制度,避免因人员的进出和调离等原因造成技术秘密的泄露的法律风险。
  
  对新聘任或引进的人员进行保密背景调查,确保其进入企业工作时,不从事与其他企业签定的竞业禁止协议中规定的工作,且书面承诺保密责任。
  
  涉密岗位员工辞职、解聘、调离工作岗位和退休时,须在离岗前清理、清退使用和保管的各类涉密载体,方可办理相关离岗手续。
  
  与涉密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企业与雇员之间的保密权利义务关系,告诉员工负有怎样的保密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使每一个职员都意识到技术秘密对企业的重要性、保守技术秘密的重要性。
  
  通过竞业限制条款,尽可能地避免涉密岗位员工利用技术秘密。竞业禁止作为一项禁止性规则,其主要的价值是保护商业秘密[5]。对办理离职手续的人员,企业可与其签订竞业禁止、知识产权申请约定等协议,有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可通过支付竞业禁止期间的工资费用等手段,阻止离职员工进入同行业,规避技术秘密的流失。
  
  (3)涉密区域管理。
  
  加强研发中心等涉密办公区域的进出管理,将档案室等涉密的部门确定为涉密区域,采取门禁、加锁和摄像监控等技术管理的措施,并限定进出人员范围。对进出人员的通信和照相等设备也严格管理,在适当区域采用适当装置专门存放通信和照相等设施。
  
  严格控制技术秘密的接触范围,对需要保密的创新成果的实物采取遮蔽、伪装、加锁等技术手段进行防护。
  
  加强对设备及网络的保密措施,提高技术监控手段。对涉密计算机设立分级操作口令,进行加密处理,以防止非正常使用人进入。对于员工使用网络传输涉密的文件、信息时,可以使用加密计算机程序,取得解密“钥匙”。只有信息的被送达人享有该钥匙,进行解密而取得信息[6]。
  
  (4)对外保护。
  
  对外的保密主要体现在对外签署的相关合同上,为事后追究违约人的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具体包括:
  
  在技术转让或委托开发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或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在可能涉及自己技术秘密的项目谈判之前,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
  
  与其他可能接触或持有技术秘密的合作伙伴签订《保密协议》;
  
  与律师事务所等可能接触技术秘密的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
  
  (5)其他。
  
  对涉及集成电路企业重要发展方向的技术采用密码或代码称谓,并规定解密时间,最大限度地保护集成电路企业秘密。也可将技术秘密与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相结合进行保护,以及与有实力的企业进行合作保护等。
  
  3.2 提升依法维权能力,加大对技术秘密侵权行为的追责力度
  
  (1)对侵犯技术秘密的行为,集成电路企业应进一步加大维权力度,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积极采取刑法、行政法和民法上的救济措施,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除采取法律救济措施外,集成电路企业还可考虑通过律师进行交涉、双方当事人达成使用许可合同、通过收取技术秘密使用费的方式了解纠纷。这不但可以省去不少麻烦,还扩大了技术秘密的使用收益。
  
  3 、结语
  
  企业必须重视技术秘密的法律保护,而保护过程中的风险大多来自且自身。如果企业能够明确技术秘密容易泄露的法律风险,并采取有力的法律风险管理措施,就可以有效地避免技术秘密泄露的法律风险。这需要企业制定完善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7],并得到完全的遵守和执行。
  
  参考文献
  
  [1]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2016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研究报告[M].电子工业出版社,2016年.
  
  [2] 俞慧月.中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公告数据的统计分析[J].集成电路应用,2016,33(12).
  
  [3] 王瑜 王晓丰.公司知识产权管理[M].法律出版社,2007.
  
  [4] 山东省知识产权局,烟台市知识产权局,中知(北京)认证有限公司,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解析与应用[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
  
  [5] 徐家力.知识产权律师实务[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6] 王春年.法官商谏[M].中国财富出版社,2013.
  
  [7] 陈同军.浅析集成电路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
  
  [J].集成电路应用,2016,3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