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十一个重点问题

  来源:人民网16年12月14日直播·访谈

  嘉宾介绍

  宋建华,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司长。曾参加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三次修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专利代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

  林笑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外观设计审查部部长。参与了第一次、第二次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实用新型部分的修订工作,牵头负责第三次、第四次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外观设计部分的修订工作。

  赵梅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副司长。武汉大学学士,华中科技大学硕士,美国芝加哥约翰·马歇尔法学院法学硕士(LL.M)。曾多次参加有关法律法规起草修订工作,参与组织全国知识产权执法活动,参与指导地方知识产权局执法与相关管理工作。以中英文在国内外发表专业文章多篇,参与编写专著若干部。

  问题一:关于《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必要性与修改进程

  [主持人]:

  首先第一个问题问给宋司长的,新形势下我国对专利法律制度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在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全会都有关于知识产权法的提出,请您结合我国专利保护和运用中的问题,谈谈《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必要性,以及修改进程。

  [宋建华]:

  我来给各位网友介绍一下《专利法》修改的基本情况。大家知道中国的专利制度是在1984年建立,1985年生效实施,到目前为止已经进行三次的全面修改,专利法实施30多年来,我国的专利制度运行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随着我们加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在我们取得成绩的过程中也还有一些问题依然存在。

  比如说在专利保护领域出现了新的矛盾和新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集中表现在专利的保护和运用,以及我们的创新主体能力,以及政府服务能力建设方面都需要提升。尤其专利保护方面我们创新主体面临一些困难,就是保护的这种周期长、取证难、赔偿低、效果差,这些现象影响了企业创新的积极性,因此有必要从法律的层面上进一步的规范。

  为了落实刚才您提到了中央和国务院近年来,无论是十八大文件的精神还是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出了新的要求,结合形势的需要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的要求,解决创新主体现在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有必要对这个法律做进一步完善。

  这个工作经过了数年准备。2015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草案的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就送审稿开展了进一步的意见征集和审议的工作。当前,我们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全力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开展相关工作,推动立法进程。

  问题二:关于群体侵权和重复侵权

  [主持人]:

  刚刚宋司长提到了发现专利侵权的现象比较严重,其实我也了解到,尤其是在群体侵权和重复侵权两方面表现的最为突出,下面我们想问一下管理司的赵司长,您跟我们聊一聊群体侵权和重复侵权行为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以及它们对市场秩序有什么不良的影响?

  [赵梅生]:

  主持人这个问题也是当前的热门问题。

  群体侵权是在一个行政区域内,多个行为主体人在同一时间段对同一权利人的权利进行侵犯,使权利人通过常规的维权手段难以招架,这对创新者的创新积极性打击非常大。重复侵权则指的是某一个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在一定时间段内、在一定的区域内被某一主体侵犯,通过司法、行政等途径被认定侵权后,又被同一主体侵权的情况。

  这两种侵权行为,在侵犯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又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对社会公众利益也是一种伤害。所以有必要从政府监管的角度加大执法力度,对重复侵权和群体侵权行为要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这样才能有效维护专利制度的运行秩序,给专利权人和创新者以信心。

  问题三: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主持人]:

  下一个问题我们要问一下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就是修订草案中是否要增加有关互联网专利保护的条款,这个问题我们还是请赵司长回答。

  [赵梅生]:

  这是一个新问题。随着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尤其近几年,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越来越多。尽管《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相应的责任有了原则的规定,但具体到专利侵权方面,还不够具体和细致。

  随着网络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有必要在《专利法》中做相应具体的规定,比如,对电子商务平台,要告诉他,在接到权利人或者利害相关人的“通知”,如果不采取必要措施,要承担什么相应的法律责任,要给一个明确的界定。

  这样,电子商务平台、权利人和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更加明确,有效抑制网络上的侵权行为,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更加快速健康地发展。

  [主持人]:

  您的意思是说,在目前看来,在电子商务这块权利人以及电商平台他们之间其实是没有明确的界定的?

  [赵梅生]:

  对,专利法中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具体的规范目前还没有,非常需要。

  [主持人]:

  就是需要出台这样一个增加有关互联网专利保护的条款,指明每个人具体的权利是什么。

  [赵梅生]:

  对,让电子商务平台明确他们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问题四:关于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调查取证手段

  [主持人]:

  下一个问题也是针对《修订草案》中赋予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调查取证手段,就是说为什么要在我们这个修订草案当中赋予专利行政部门调查取证的手段?

  [赵梅生]:

  首先,专利权作为无形财产权,也就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它和有形财产不一样,它的侵权证据的收集非常难,它具有高度的隐蔽性。那么相关的侵权证据往往在侵权人手里,而权利人非常难以收集到,而侵权行为又是一种违法行为,这个时候政府机关应该发挥事中事后监管的职责,主动的来收集证据,当然他在收集证据的时候要保持公正、中立的立场。

  这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完善,我们希望通过这次《专利法》修改,把行政部门调查取证的手段细化,从而更有利于提高专利权保护的力度、保护的公正性,刚才宋司也讲到,这涉及到立法修法的必要性。现在当事人、创新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调查取证手段缺失方面反映的也比较多。

  [主持人]:

  就是说赋予了政府部门主动调查取证的权力?

  [赵梅生]:

  不能说完全是主动,也要根据权利人的请求,而且要保证公正、中立,客观全面的原则,一定要遵守这个原则。

  问题五:关于局部外观设计

  [主持人]:

  下一个问题问一下外观部的林部长,我国为什么要保护局部外观设计,以及局部外观设计对申请文件和保护范围怎么规定的?

  [林笑跃]:

  局部外观设计保护是这次送审稿对外观设计重要的修改,特别是在加强外观设计保护方面非常重要。大家也知道,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外观设计在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企业转型升级当中也会发挥很重要的推动的作用。

  在设计过程当中,经常有这种情况,一个产品的颠覆性设计、也就是全新设计的情况相对来说比较少,大部分的设计创新都是在现有产品的基础上做局部的改动,这种设计比较多。

  但是,在现行法当中,我们对整体的保护有一个原则,就是要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就是说你这个设计要全面的去比对才能看出它有没有这个专利性。但是这种情况就弱化了对局部的保护。

  所以这次修改以后对局部有特点的那部分给予更重要的保护,应该说对设计人员来说权利保护增强了,这方面的修改还是非常重要的。

  那么对申请文件的要求和保护的范围,会在以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当中做进一步的细化。

  比如说我们申请的时候可以通过虚线和实线的结合,来区分整体产品和局部设计,通过色块区分或者通过明暗度等等这样的手段来提交申请。

  另外,在保护范围上我们要考虑到这个局部设计在整体产品类别上属于哪个类别。再有就要考虑这个局部设计占比例的大小、位置的关系等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它的保护范围。

  关于进一步的细化内容,将在后面其他文件的修改当中有所体现。

  问题六:关于外观设计保护期延长

  [主持人]:

  我们也了解到,在《修订草案》中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期限从现行的十年延长到十五年,为什么要延长外观设计保护期限?它的客观需求是什么?

  [林笑跃]:

  首先,对比国际上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我们十年的保护期限差不多是最短的,其他国家都有十五年、二十五年的。

  其次,一些高水平的设计产品周期相对比较长,一些经典设计有获得更长保护的实际需求,让公众对其产品形象有更长久的认知,这对品牌、对形象、对他设计的DNA的延续都非常有作用,所以针对于社会公众这方面的需求,我们调整了保护期限。

  另外,我们国家也在积极考虑加入海牙协定,海牙协定是促进企业向外申请的非常好的渠道,海牙协定规定对外观设计最低的保护年限是15年,我们调整保护期限也是为了适应加入海牙协定的需要。

  [主持人]:

  可以说适应了多方位的需求去满足不同的渠道要求。

  问题七:关于惩罚性赔偿

  [主持人]:

  我们下一个问题还是问宋司长,关于专利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为什么要设立惩罚性的赔偿制度?

  [宋建华]:

  刚才赵司长也介绍过,现在我们国家专利侵权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某些情况下群体侵权和故意侵权这种现象在有的地方还是比较严重,侵权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制止,侵权的成本很低,而专利权人维权的成本很高,所以导致现实中有些企业专利权人在维权过程中赢了官司输了市场,导致对权利侵犯现象的制止在某些地方实行的不是很有利。

  作为无形财产的专利权,完全是智力投入、智力创造的权利,这样的权利在前期的投入和后期的维护过程中都需要很大的成本。如果对侵权的行为制止不力的话,那么对权利的保护和对权利人创新的积极性都会产生影响。

  因此,这次修改就提出了一个增加惩罚性赔偿的建议,对那些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在赔偿时不仅仅是要求他给予权利人补偿性、填平性的赔偿,而是要对他的侵权行为予以警示的、惩戒性的、惩罚性的赔偿,对于赔偿的数额,我们建议法院可以对这样的故意侵权行为进行1—3倍的判赔。

  [主持人]:

  就是在他原有赔的基础上?

  [宋建华]:

  对,基础上1—3倍,这样就加大了惩罚的力度,同时也是对权利人维权成本的一个极大的补充。

  这种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在我们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里,比如在《商标法》里已经有所体现,在其他的知识产权立法里也正在考虑。在《专利法》这次修改中,我们也建议把惩罚性赔偿作为很重要的加大专利权保护力度的重要措施放在这个建议稿里。

  [主持人]:

  可以看得出来,其实这种惩罚性的赔偿一方面是在保护专利所有人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就是要打击这种不好的现象,因为这种现象如果多了,大家都觉得我去侵权我付出成本太小了,我随便侵权一下也不惩罚我什么。

  问题八:关于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完善

  [主持人]:

  下一个问题我们还是要问一下林部长,关于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专利权评价报告主体有什么积极的意义?

  [林笑跃]:

  这次修改是增加了专利权评价报告提出的主体,在现行法里面规定只有专利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评价报告的请求,目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评价报告。

  这次修改除了专利权人以外,就是被诉的侵权方也可以主动提出出具评价报告的申请,这个出于什么考虑呢?

  在侵权诉讼实践当中,如果申请人觉得这个评价报告对他不利,他可能就不主动提出评价报告,那么对法院及时的裁决或者准确的裁决会有一定的影响,那么这个时候如果是被诉侵权人主动提出评价报告的请求,将有利于法院及时作出准确的判决。所以,这次修改建议扩大请求的主体,使得专利权评价报告为及时有效保护专利权能够发挥更多作用。

  [主持人]:

  能不能理解成为其实是有公平性存在的,就是不仅仅是我们权利人他们有这个主体可以成为主体,那么被诉人也可以成为主体,两方面。

  [林笑跃]:

  你说的也有道理,就是让当事双方都有权利了解专利的有效性到底什么样,双方都可以提。

  [主持人]:

  那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用还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林笑跃]:

  刚才提到的诉讼侵权当中可能会用得到。另外,后面还要介绍这次引入的当然许可的制度,在你声明当然许可的时候就要提供这样的评价报告。我再补充一句,评价报告不仅局限在外观设计,作为初审制度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两种专利都可以提出评价报告这种请求。

  问题九:关于专利当然许可制度

  [主持人]:

  刚刚提到了专利当然许可制度,我们请赵司长回答一下什么是专利当然许可制度,以及我国为什么建立专利当然许可制度?

  [赵梅生]:

  对广大网友来讲专利当然许可制度可能是新的概念,如果转换一个说法可能好理解一点,叫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就是专利权经过授权了以后权利人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把专利权放在公告栏上,通过网络或者纸电的方式,向全社会公开。全社会的任何一个人在专利开放许可期限内都有资格来获得许可,当然需要向权利人缴纳许可使用费,这样就更好理解。它其实是给权利人一个机会、一个机遇。

  从大多数国家来看,包括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都有当然许可制度,或者叫开放许可制度。比如说发达国家,英国、法国、德国都有,在英国当然许可占所有专利许可的比例近年来已经高达40%。在所有的金砖国家,除了中国现在没有专利当然许可制度,其他都有,巴西、印度、南非、俄罗斯都有。其他发展中国家,比如马来西亚、泰国也都有当然许可制度。

  当然许可制度非常有效,它是促进专利实施的比较普遍、开放的、普惠的方式。所以如果中国把这个制度引进来之后,对国内加快专利的实施和运用是非常好的法律手段,如果能够通过这次修法把这个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我们相信会对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实施,对专利制度的有效运行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宋建华]:

  关于这个问题我补充两句。从专利制度实施30多年的历史过程来看,尤其近几年我们专利的申请量和授权量都是在快速增长,我们企业创新的热情和能力也是处在快速爆发的过程。那么也有很多专利技术,由于专利权信息传播的不对称性,所以一方希望把他的技术转让出去,而需要技术的另一方对于专利转让信息了解不够。因此,目前有一种现象,一些创新主体尤其是一些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因为他们本身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以他们申请了很多很有价值的专利技术,但是都处在沉睡的状态。

  如果一个专利技术不能够应用在生产实践中,这个对权利保护也好还是创新也好,就没有发挥它的社会效益和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使得那些专利权人,能够很便利地通过很畅通的通道来把自己的技术信息传达出去,同时让需求的一方很快的找到这个技术,所以从政府服务的这个角度建立这样一个平台,给他们提供这样一个便利。

  [主持人]:

  就是搭建了一个平台,然后让这些需要转让的,我们在这个平台上转让它的技术,然后需要这些的也可以运用这些技术给自己的产品服务,实际上唤醒了一种活力。

  [宋建华]:

  增加了技术转让双方的便利性。

  [赵梅生]:

  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的效率。

  [主持人]:

  这也是专利商品化的一个过程。

  问题十:关于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制度

  [主持人]:

  还有一个问题,现在我们聊一聊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制度,这又是什么样的制度?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制度是不是会影响企业的创新积极性?会不会造成中国的标准组织难以吸引优秀的厂商以及专利技术?

  [宋建华]:

  这个标准和专利的问题实际上是在两个法律制度领域的连接点。大家都知道,因为技术标准很多都是先进技术的表现,而先进技术多数都是受到专利权的保护或者知识产权的保护,这样的话,标准和专利之间就建立了一种必然的关系。

  大家知道,标准一般都是一个行业组织或者国家制定的标准,这些标准从它的实施效果和推动力来讲有一种强制的作用在内,比如说我们用的电子产品,它的技术标准是统一的,所有生产电子产品的厂商都要按照这个标准去进行生产,否则它的产品就是不合格或者技术质量不过关,必须要达标。

  如果这个标准里含了专利技术了,这个技术的方案如果又是被某个专利权人掌控的话,这里面就需要两者之间进行妥善的协调。

  一方面要充分保护专利权人在技术创新方面作出的贡献,他的专利权应该得到充分的保护。但同时也要考虑到作为标准实施方那些企业他们在制造标准规定的那个产品的时候,怎么妥善解决他和专利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专利权人在这方面所要履行的义务。

  当专利权人在参与标准制定的制定标准过程中,可能将某些专利技术纳入标准,应当会有原则性的规定,要求参与标准制定的专利权人披露自己相关的专利信息,而且要作出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发放许可的承诺,这是作为他参与标准制定过程中的一项义务。

  但是在实践中,也有一些个别的现象,专利权人在参与标准制定的时候并没有充分披露他的专利信息,可能导致后来标准的实施者,也就是其他企业,生产这个产品的企业,会遇到一个专利侵权的问题。

  这次《专利法》修改提出这个建议,就是针对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这种情况。如果专利权人没有诚实地披露其纳入标准的专利信息的话,他的行为就有瑕疵,会因为这种不诚信导致上述的后果。

  因此,涉及到制定和实施标准的情况,专利权人一方面要行使他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应当履行披露的义务。通过这样的措施,如果专利权人没有诚实披露的话,视为他默示许可标准实施者实施这项专利。当然这项专利不是免费实施的,事实标准的其他企业还是要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主持人]:

  现行专利法有这种情况下支付使用费的规定吗?

  [宋建华]:

  现行法关于这方面没有特别明确的制度规定,只是在我们国家《标准化法》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里面要求专利权人在制定标准过程中要披露信息,但是如果不披露的话,对他的法律责任并没有相应明确的规定。

  而《标准化法》和《专利法》之间的衔接,就是通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披露信息的要求,以及不披露的法律后果来实现的。此次专利法修改就建议在《专利法》中对专利权人不披露相关信息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

  [主持人]:

  这次的《修订草案》实际上是让专利权的拥有者既有权利又要有承担的义务。

  [宋建华]:

  对,专利权人既要有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还有一点,就是你提到了对企业是不是有什么影响?我们觉得,专利权人在行使权利或者参与标准制定的过程中只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那这项规定对他不会有什么影响。

  在我们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也有一些企业对这项规定表示了担忧。当然这里也有国家的标准制定法律法规跟《专利法》之间制度方面妥善衔接的问题。

  对于企业的担忧或者是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我们也进行了认真的思考。对这方面的问题,我们希望能够通过进一步的细化规定加以完善。

  问题十一:关于专利代理制度完善

  [主持人]:

  最后一个问题问宋司长,关于专利代理制度的问题。为什么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和专利代理师资格需要通过行政审批?

  [宋建华]:

  专利代理师或者目前叫专利代理人,是专利制度运行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支队伍。他们和律师一样,在法律的实施和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方面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

  比如说专利权,它并不是企业或者创新主体完成一个技术方案以后自然获得的权利。专利权的获得是需要把技术方案转化成符合法律规定的文件,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这一申请,经过规定流程,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体要求,才能被授予专利权。而在这一过程中,专利代理人在其中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同样,专利代理人对于企业的创新,比如对于现有的专利文献、技术、信息的利用,以及专利权授予以后,刚才我们提到专利的维权、保护,包括刚才的转让、实施和运用等诸多方面,也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专业作用。

  我们将专利代理人定位为专业技术性非常强的法律服务,其执业资质涉及到公民财产权益法律保护的重要问题,因此,对于这样的人员需要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以保证创新主体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主持人]:

  实际上是规范和保护的作用,可以让整个的创新主体,比如不知道怎样申请的话,专业的代理人首先他要了解这个规章制度的,他要熟悉这个流程。

  [宋建华]:

  从代理人对他专业性的要求,他是既要懂法律,又要懂技术,还要懂外语。所以这是专业性非常强的技术和法律的服务,所以不是随随便便什么人都可以做这个事情,因此要给予保障。

  这次《专利法》修改是从法律的层面上对我们国家代理制度的一些重要的规定,比如说你要从事专利代理业务,要经过许可。

  对于没有经过行政许可的一些行为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实际上在我们的实践中,有一些人员或者是机构没有获得专利代理的行政许可,但是他们却是以欺骗公众的方式招揽专利代理业务,而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整个市场秩序,同时最直接的伤害了创新主体的权益。

  [主持人]:

  最后谢谢我们三位嘉宾就《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政策解读,为我们网友带来了精彩的介绍分析,我们也希望专利法的修改能够早日完成,相关规定能够尽快落实,更好地维护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