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艺大师告万达紫砂壶建筑侵权案开庭

  出处:《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汪寅仙诉无锡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今天(1月5日)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据了解,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汪寅仙于1990年创造了神鸟出林壶,并于2007年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而无锡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无锡万达文化旅游城展示中心的壶型建筑物于2014年初施工完成,该壶型建筑物与汪寅仙的紫砂作品《神鸟出林》壶外观”神似”.

  在汪寅仙的诉讼请求中,包括请求被告在对壶形建筑的所有介绍或宣传上标明该建筑系模仿原告的神鸟出林壶美术作品而设计建造,必须体现原告的署名权。同时,汪寅仙还要求被告赔偿侵犯著作权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00万元。

  被告无锡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辩称其并非侵害汪寅仙的著作权,展示中心属于建筑作品,而汪寅仙的神鸟出林壶属于实用艺术品,就设计难度而言,建筑作品的难度远高于手工艺品,在这样的前提下不应给予紫砂壶作品跨界强保护。在审理过程中,无锡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多次强调展示中心是公司委托上海、深圳、北京等4家建筑设计公司专业团队通过专业的设计工具,对其尺寸和比例进行专业设计完成,它不是一个人能完成的,也不可能去单纯去复制一个手工艺品,其具有独创性,因此不存在剽窃或抄袭神鸟出林壶的情形,其构思和表达完全不同于神鸟出林壶的独特的建筑美感和文化意义。

  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汪寅仙的委托律师表示,被告称万达的壶型建筑物是依照紫砂壶的原型设计而成,但未对其原型作出正面回应,如果没有参考汪寅仙的紫砂作品神鸟出林壶的美术作品也不可能设计建造出如此”神似”的展示中心。

  争议要点:法院在审查是否成立著作权侵权行为时,实质性相似加接触才是核心标准。只有证明涉嫌侵权作品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构成实质相似,同时作品权利人又有证据表明被告在此前具备了接触原作品的机会或者已实际接触了原作品,才能判定为著作权侵权

  据了解,此案法庭将择日宣判,最终案件结果请关注本网后续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