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知识产权局处理“生态绿化砌砖”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一、案例要点

  1、本案在有关部门协作配合下,在短时间内得到协调解决,体现行政救济手段解决侵权纠纷快捷高效的特点;

  2、请求人请求追加被请求人如何处理。

  二、基本案情

  专利权人张某诉河南某工程公司在某项目工程施工中使用的河道砌砖侵犯其两项专利权,请求合肥市知识产权局处理。

  请求人张某分别于2008年10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生态绿化砌砖”外观设计专利,2010年3月10日授权。现为有效专利。请求人为对该生态砌砖予以立体保护,又于2009年6月2日向国家局申请了外观设计,并于2010年3月10日授权。该专利产品主要在城市道路、园林、水利等景观工程中使用,解决了申请日前传统砌砖的缺陷,既能达到绿化、美观、生态环保的目的,又能实现砌砖稳定和防护的要求。请求人生产的专利产品,在一些重点工程项目中得到广泛使用,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河南某工程公司在合肥某河道施工场地大量使用的砌砖,涉嫌侵犯其两项专利权,并多次致电被请求人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但被请求人对请求人的要求不予理睬,遂于2013年10月12日,向合肥市知识产权局提起两起专利侵权纠纷请求,要求被请求人:1、立即停止制造、使用侵权行为;2、拆除及销毁侵权产品;3、补偿被请求人销毁与被控侵权产品相关的宣传材料;4、就被请求人侵权行为的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三、处理过程

  合肥市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组。执法人员于2013年10月15日,到施工现场向被请求人送达法律文书并调查取证。被请求人项目负责人拒不签收,在当地社区委配合下,予以留置送达。2013年10月17日,合肥市知识产权局向工程管理方致函,要求配合解决当事人纠纷。管理方于第二天要求被请求人作出停止施工,待纠纷解决后恢复施工的决定。2013年10月20日,被请求人向合肥市知识产权局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称1、不知道施工所使用砌砖为侵权产品;2、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系向某建材公司采购。2013年10月25日,双方当事人主动要求调解,并在合肥市知识产权局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请求人从请求人厂家进货,并赔偿8万元,使2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四、案件评析:

  1、本案从立案到解决仅用13天时间,不仅较好地体现了行政执法快捷高效的特点,而且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得以最大化。本案中,执法人员没有消极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是争取施工管理单位的支持和配合,并最终使被请求人端正了态度,并积极参与解决纠纷。

  2、在本案处理中,请求人在收到被请求人的答辩材料后,立即向合肥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追加涉案产品生产企业某建材公司为被请求人,并追究其侵权责任。合肥市知识产权局在收到相应请求后,对被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认为没有证据表明被请求人与某建材公司为共同行为人,且在《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中也没有相应程序。建议请求人可以结合本案中相关证据材料另行提起请求,追究生产企业的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申请追加被告的法律依据是《民诉法》第132条以及《民诉法意见》第57条,并把是否必要共同诉讼作为追加当事人的标准。对于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对追加的被告以是否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在本案中,被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其与生产企业之间共同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并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在没有相应执法程序规范的情况下,还是告知请求人另行提起请求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