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典型案例之宝马股份公司诉上海创佳服饰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宝马公司在本案中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BMW”、“寶馬”注册商标至少在2007年就已属驰名商标。创佳公司、德马公司、周某明知“”、“BMW”、“寶馬”商标属于驰名商标,仍恶意共谋,共同建立BMN品牌加盟体系并通过实施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对外授权BMN品牌、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使用侵权标识,构成如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1.以“BMW”、“宝马”作为字号注册成立德马公司,并在BMN品牌加盟体系的经营中使用德国宝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GERMAN BMWGROUP (INTL) HOLDING LIMITED]并授权BMN品牌销售商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2.在第25类、第18类商品上使用德国宝马、德国宝马集团并授权BMN品牌经销商使用,构成对 “寶馬”驰名商标的侵害。3.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使用并授权BMN品牌经销商使用“”注册商标,属于模仿“”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并致使宝马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构成商标侵权。4.没有证据证明“”注册商标曾被实际使用,故对“”注册商标的注册使用亦不存在对“”注册商标的商誉传承。因此,创佳公司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使用并授权经销商使用“”注册商标及“”标识,属于模仿 “BMW”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并致使宝马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构成商标侵权。5.在第18类、第25类商品上使用“”标识、“”阴阳纹标识、“”阴阳纹标识、“”标识,侵犯了宝马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6.在第18类商品上使用“”、、标识,侵犯了宝马公司“”、“”、“BMW”注册商标专用权。综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令创佳公司、德马公司、周某立即停止对宝马公司享有的“”、“寶馬”、“BMW”、“”、“”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德马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德国宝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创佳公司、德马公司、周某在《中国工商报》刊登声明,消除因侵权行为对宝马公司造成的影响;创佳公司、德马公司、周某共同赔偿宝马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300万元。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极为新颖和典型的“建立体系、全面模仿、立体侵权”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本案中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对权利商标驰名之前已注册商标延伸注册获得的商标,其注册、使用是否受驰名商标的规制;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针对不同主体实施有关联的不同行为,如何认定共同侵权;如何在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中正确区分侵权行为、侵权标识等。本案查明的侵权行为具有如下明显特征:1.被控侵权人通过转让、注册商标、注册企业字号等方式,建立特许经营加盟体系,显示其标识使用的“合法性”,试图掩盖其侵权行为的本质和目的。2.被控侵权人通过全面模仿权利人标识的方法混淆视听,在具体经营过程中不仅涉及针对权利人所有主要商标实施侵权行为,还涉及字号侵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甚至是其他侵权行为。3.被控侵权人通过分工合作,转让、注册商标、字号,全面模仿权利标识,通过特许经营体系复制侵权等手段,从不同纬度立体的、全方位的实施侵权行为,侵权影响范围大,损害严重。因此,对此类恶意的侵权行为应予严厉的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