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中代收代付赔偿款的涉税风险

  来源:知产力(微信ID:zhichanli)

  作者:何剑青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涉外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主要涉及侵权人、法院、境外权利人三方,律师往往要处理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金的代收代付问题,当律师事务所根据境外权利人的授权从被告或者法院取得赔偿金后,向境外权利人支付赔偿金时,就存在税务风险。

  案情

  广东A公司生产、出口销售的婴儿纸尿裤因侵犯境外B公司的商标权被海关查获,B公司在中国起诉A公司,法院判决A公司向B公司支付赔偿金。判决生效后法院从A公司账户扣划了执行款,法院称无法将执行款直接汇至境外B公司账户,因此我们律师事务所根据B公司的授权从法院领取了该赔偿金,后B公司指示律所将赔偿金全额支付到境外B公司账户。B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在向境外汇赔偿金过程中,我们分析了该笔赔偿金是否需要纳税的问题。

  解析

  一、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交纳企业所得税。(特许权使用费与赔偿金有半毛钱关系吗?见下文分析)

  1、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及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2、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10%。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由《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所规定的20%降低到了10%。

  三、律师事务所代收代付赔偿金的,律师事务所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存在法定义务)

  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四、“特许权使用费”包括因侵权支付的赔偿金。

  根据《国税发[2010]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

  该《条文解释》的前言部分,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新协定条款规定内容一致的,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协定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

  该《条文解释》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

  三、第三款是对“特许权使用费”一语的定义,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特许权使用费首先应与使用或有权使用以下权利有关:构成权利和财产的各种形式的文学和艺术,有关工业、商业和科学实验的文字和信息中确定的知识产权,不论这些权利是否已经或必须在规定的部门注册登记。还应注意,这一定义既包括了在有许可的情况下支付的款项,也包括因侵权支付的赔偿款。

  这一结论的得出,来自于中国税务总局关于上述《中新协定》的解释,并且该解释同样适用于理解其他国际协定的相关规定。截止2016年11月,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2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98个协定已生效。

  其它协定请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70/index.html

  五、在中国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其所在国应缴税款中予以抵免

  以新加坡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第十二条特许权使用费

  一、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对于这条的理解,税务部门认为中国是“应当征税”,而非“可征可不征”)

  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该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收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相互协商确定实施上述限制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消除双重征税

  在新加坡,消除双重征税如下:新加坡居民从中国取得的按本协定规定可以在中国征税的 所得,根据新加坡关于在其他国家所交税款允许抵免新加坡税收的法律规定,新加坡将允许对该项所得无论是以直接或扣缴方式 交纳的中国税收,在该居民新加坡所得的应交税款中予以抵免。

  延伸

  笔者认为,在税务领域,侵权赔偿金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的理解,即可适用于与中国签署双边或多边协定国家的非居民企业,也同样适用于国内的居民企业。只不过,在国内企业取得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金过程中,律师事务所不是扣缴义务人,由取得赔偿金的企业自行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纳税。

  结语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取得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金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律师事务所在代收代付赔偿金时,应当代其缴纳相应的税款。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其它代收代付业务过程中,尤其是向境外企业或者个人汇款时,需要根据中国税收法律法规、国际条约等规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款项的具体性质,审核相关款项是否应当纳税、以及如何纳税。否则,律师事务所有可能承担行政、甚至刑事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