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店主商标侵权拒不提供交易金额被加重判罚

  原告(上诉人):郭东林

  被告(被上诉人):周小伟

  受理法院: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件事实:2011年10月1日,被告用本人及其父母和表妹的身份证注册获得淘宝账户并经实名认证的四个淘宝会员名,其中被告以卖家身份发布商品交易信息。2014年1月底,被告因侵害商标权被起诉。

  原告诉称:广州市白云区矿泉晓业服装行是“以纯”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注册有效期限自1999年7月14日至2009年7月13日止。2006年6月14日,广州市白云区矿泉晓业服装行将该商标转让给原告,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19年7月13日止。“以纯”是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2013年5月23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向公证机构申请网页证据公证保全,收集到被告未经原告授权许可,在淘宝网上擅自销售“以纯版型”的多款服装,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该网店是郭东林开设或者原告授权开设等证据。原告遂以被告的销售行为对其商标权、商誉造成极大伤害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淘宝网上未经授权销售“以纯”商标服装的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被告辩称:网店只是少部分服装加入“以纯版型”文字,销售利润是2292元,郭东林主张的赔偿额不合理,请法院依法驳回。

  案件进程: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经营的网店中挂售“以纯版型”等款式服装,属于将“以纯”商标或与其近似的商标用于广告宣传行为,且没有说明挂售“以纯版型”服装的合法来源,应认定不是“以纯”服装正品。被告的行为未经过原告许可,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法院为查明被告的侵权获利,责令被告打开该网店的后台销售记录等以供法庭审核,被告以会泄露其隐私为由拒绝。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003元。

  原告郭东林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赔偿数额过低,后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向周小伟释明不提供网店具体销售数量给法庭审核的法律后果,但周小伟仍以涉及淘宝账户隐私和安全为由拒绝

  江西高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法院责令周小伟提供其网店经营具体数据,周小伟拒绝提交,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应认定周小伟的获利数额不止数千元,郭东林上诉原审判赔数额过低的理由部分成立。遂作作出二审判决,判令周小伟立即停止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47003元。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