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个当庭宣判外观设计案件看域外证据的大逆转

  来源 | 知产力

  作 者 | 王登远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本人所在团队2015年代理了两起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当庭宣判案件,两个案件为相互关联的专利确权和专利侵权案件,核心证据也是同一份,但是不同的法院当庭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

  (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120号案件

  2014年3月敏华家具有限公司依法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证据保全,以其2007年5月24日申请的名称为“沙发(7202)”,专利号为ZL2007301333885.3的外观设计专利主张权利,起诉浙江某某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查封保全被告公司在广东省举办的第31届国际名家具(东莞)展览会上公开展出和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沙发一台。

  随后,被告公司收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相关法律文书,被告公司目前正处于上市节点上,这个案件非同小可,律所指派我为代理律师参与本案,经与研发人员交流后得知,该款产品的创意来自家具著名杂志《今日家具》一期图片,发行地美国,出版时间为2005年1月17日,登录其网站确认真实性后,安排工作人员在国内查找公开文献,同时联系美国律师在美国查找公共渠道的公开文献,由于答辩时间有限,第一次证据收集比较仓促,国内和美国公共渠道均未找到该杂志,只能委托美国公证员联系杂志社进行域外证据收集,与美国公证员商议后制定了美国证据的公证、认证程序,并将公证、认证的证据提交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用该证据提起了第一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2014年8月6日,东莞中院几次变更开庭时间后选择了这个时间,庭审在媒体的长枪短炮包围下开始,对方代理人就被告公司提供的经过公证、认证的在先设计的证据真实性提出了诸多质疑,被告代理人一一进行了回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审判长就该美国公证、认证的证据真实性当庭作出了回应“该份证据公证材料没有公司签章,不能证明是《今日家具》出具的,仅有董事签名,对其真实性无法核实”,所以真实性不予认可,当庭宣判侵权成立。

  至此,东莞案件告一段落,被告公司经受着来自原告、媒体的压力;对于被告代理人来说,此时的救命稻草就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的专利无效案件,如果能够将该专利无效,二审自然会翻盘。

  证据说明

  东莞案件中,被告持有的2005年1月17日出版的《今日家具》原件系2005年购买于美国期刊零售店,购买行为已经完成,美国公证员认为针对该原件进行公证缺乏客观性,所以未对该原件履行公证、认证手续;美国公证员联系《今日家具》杂志社,被告知目前只有电子版期刊。为保证公证的客观性,《今日家具》杂志社同意由公司董事出具该期刊的公开说明,并从电子期刊中打印了该期杂志,一并办理了公证、认证程序。

  东莞案件之后,由于证据的真实性被否定,所以必须要找到在国内的公开证据来证实证据的真实性,代理律师再次联系了《今日家具》杂志社,了解国内图书馆的馆藏情况,发现上海图书馆有刊物馆藏;因为馆藏年代较长,目前存在档案室,公共查询无法找到,终于找到第一次证据收集中查询不到的原因。代理律师马上联系上海图书馆办理了馆藏证明,并就该证据提起了第二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第2479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专利复审委委员会针对第一次和第二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两案合并审理,在2014年11月14日进行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仍旧坚持证据真实性问题并增加了设计单元重复排列问题,随后我方收到了专利复审委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

  (2015)京知民初字第292号

  针对该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专利权人提起了行政诉讼,庭审中专利权人坚持证据真实性、设计单元重复排列和使用状态图没有被公开的观点,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进行了答辩,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当庭宣判维持第24792号无效宣告决定。

  同样一份证据,不同法院对域外证据的要求不同,导致一份证据在两个法院中扮演了不同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