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月河起诉学校网站刊载图书资源侵权 一审获赔2万元

        来源:江苏法院网 |时曼 | 知识产权那点事

  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有限公司经作家凌解放(笔名二月河)授权,取得《乾隆皇帝》、《康熙大帝》等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并可以自己名义独立对相关侵权行为进行法律追究。被告北京新东方扬州外国语学校在其所有并管理的网址名称为“北京新东方扬州外国语学校”的网站上,不经原告授权,即擅自提供《乾隆皇帝》、《康熙大帝》作品供网络用户下载,已侵犯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故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7000元。

  本案被告认为作为学校,为向校内学生提供课外阅读素材才在学校网站上使用了涉案作品,目的是为了丰富学生的阅读量,有明显的教学性质,实属无心之过;涉案的电子图书馆建成于2014年,且在被诉之初即发现行为不妥,故已关停了网站的图书浏览功能,实际使用时间短且点击量较小,绝大部分点击也都发生在校园内,校外点击量不足10%,故即使有过错,也是很轻微的且没有谋取任何利益,故原告要求赔偿的请求难以接受。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公司依协议取得《乾隆皇帝》、《康熙大帝》两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上传原告权利作品,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责、合理使用等范畴,其行为已侵犯原告北京中文在线出版有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

  法官评析:

  凌解放(笔名二月河)作为作品《乾隆皇帝》(6册)、《康熙大帝》(4册)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原告经作者授权许可取得两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学校作为涉案网站的所有人与管理人,对其网站上传刊载的内容负有审慎的审查义务,如该网站上的内容涉及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认为其在学校网站使用涉案作品是为了丰富学生的阅读量,有明显的教学性质,试图表明其对涉案作品有一定程度的“合理使用”性质,但因被告的网站内容对外公开,任何互联网用户均能通过被告网站阅读、下载涉案作品,故被告的行为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供教学使用的合理范围,其行为已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由于本案中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故综合考虑到被告涉案网站的性质(系学校综合性网站而非追求盈利的专门性阅读网)、该网站电子图书系统的对内对外影响力(一定程度上体现于涉案作品的被阅读数)、作者的知名度与作品的畅销度、被告的主观动机、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后果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诸多因素,酌定在本案中被告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