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名人姓名可以注册为商标吗

  来源:知产力(微信ID:zhichanli)

  作者:艾丝蒂尔

  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将历史名人的姓名注册的商标往往备受商家青睐。历史名人商标具有夺人眼球,易被消费者记忆等优势。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安阳市曹操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曹操文化公司)诉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株式会社光荣特库摩游戏关于“曹操CAOCAO”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该案因涉及历史名人商标,较受社会关注。

  2010年1月4日,曹操文化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在第41类出版、书籍出版、电影制作等服务上注册了“曹操CAOCAO”商标。随后,株式会社光荣特库摩游戏以诉争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认定,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曹操文化公司在指定期间对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了诉争商标。曹操文化公司不服,故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不仅仅是曹操,刘备、张飞、孙权等三国人物已被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被申请注册,唐明皇、唐伯虎、岳飞、李白等历史名人也被抢注一空。不仅如此,广大人民群众还脑洞大开,“焊武帝”牌电焊机,“糖太宗”牌糖果、“容馍馍”牌糕点等层出不穷。

  一般来说,古代历史名人的申请注册与一般商标相同,其名字隐含的寓意也多为消费者所接受,对其审查大多涉及是否与在先商标相冲突的问题。2011年3月17日,深圳市某烤卤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禽始皇QIN SHIHUANG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9类牛肚、腌腊肉、肉罐头等商品上。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认定该商标与核定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禽食蝗”商标、“禽始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经过商标复审程序及诉讼程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该商标与“禽食蝗”商标、“禽始煌”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禽始皇QIN SHIHUANG及图”商标注册受阻。

  另外,以近现代历史人物的姓名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需判定该标识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2014年3月4日,某酒业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曾国藩三两杯”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等商品上。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均已“曾国藩”是我国著名的历史人物,作为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为由,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该酒业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曾国藩为晚清四大名臣之一,对清王朝的政治、军事、文化等方面具有积极、正面的影响,其本身不会给社会带来不良的影响。其次,历史人物进入公有领域后,若该历史人物不会对当今社会产生消极的影响,即可注册为商标,类似的“李白”、“白居易”等均已获准注册可以予以佐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基于“曾国藩”为晚清四大名臣之一的客观史实,“曾国藩”本身表征了特定的历史、文化等意义。若允许将“曾国藩”作为商标予以注册并实际投入使用,将可能导致该特定历史、文化等意义在相关公众中的日益淡化,而更多的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标识加以识别,从而有损我国已经客观形成的历史、文化等秩序,产生相应的不良影响。

  由此可见,在商标行政纠纷和侵权纠纷中,对历史文化名人的可注册性还应以个案情况而定,各申请人的申请注册行为也不能一概而论,还需在个案中结合商标具体标识、指定使用商品及使用的情况等客观实际进行具体的判定。不过,江山代有才人出,各领风骚数百年。中华大地人杰地灵,在这片古老的土地涌现的众多历史文化名人,是属于我们的文化遗产和宝贵财富。商标价值的根本不在于商标本身,而在于商标所承载的商品声誉和商家名誉。对于热捧历史文化名人商标的商家来说,商标重“商”而非“标”,品牌须“品”而非“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