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网站擅自复制使用竞争对手简历资源——宁波张力网络有限公司诉宁波前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判决要点】

  法院在判定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时,应当首先结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明确秘密点,把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从应保护的商业秘密中剥离。此外,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对于整体复制他人网站上的企业招聘信息和个人简历信息并运用于自身网站的经营行为,主观上具有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会导致原告客户的流失,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在商业秘密侵权不成立的情况下,仍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宁波张力网络有限公司

  被告:徐文福

  被告:宁波前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来源: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甬知初字第40号判决书

  【案情简介】

  宁波张力网络有限公司(简称“张力公司”)系“宁海人才招聘网”(www.nhzhaopin.com)的主办单位,该网站以服务需招聘人才的企业和求职的个人为经营目标。经原告多年经营,积累了大量的企业招聘信息和个人简历信息。原告通过向企业收取一定费用的方式提供个人简历信息和个人联系方式,若未经登录用户名直接进入网站,显示的简历信息没有个人的联系方式,需注册付费成为会员登录后方可显示。

  此后,原告发现“云聘网”(www.yunpinhr.com)和对应的手机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企业招聘信息与原告网站上信息相比,除了缺少个人的联系方式外,其他内容高度一致。经查该网站负责人为徐文福,主办单位为宁波前程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简称“前程公司”),原告遂向宁海县公安局网警大队报案,徐文福在公安的调查笔录中承认其使用采集器软件编制了一个采集脚本,并使用“宁海人才招聘网”的企业用户的账号、密码把数据从“宁海人才招聘网”上采集下来自动发到“云聘网”网站上去。并承认其和前程公司具有合作关系。

  原告认为,“宁海人才招聘网”上的个人简历信息具有商业价值,且其采取了保密措施,在注册会员的协议中已要求不得将任何该网站的信息用作任何商业目的,企业会员通过付费的方式才能查看完整的个人简历信息。徐文福和前程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且违反了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遂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徐文福、前程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3060元。

  两被告在庭审中已经删除了所有来源于“宁海人才招聘网”的信息,公众无法从“云聘网”及相应的微信公众号上查到涉案的信息。

  【判决观察】

  法院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两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及两被告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关于案由的认定

  本案的立案案由是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因为在庭审中原告认为徐文福和前程公司的行为还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所以法院认定本案的案由应变更为不正当竞争纠纷。

  二、两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

  判断两被告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前提是原告主张的个人简历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个人简历信息对一家从事人才招聘运营的网站而言显然具有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原告主张的个人简历信息,除个人联系方式以外的其他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身高、体重、婚姻状况、最高学历、毕业年份、所学专业、教育经历、求职意向、工作经历、自我评价均可从公开渠道获得,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两被告使用的个人简历信息均可公开从“宁海人才招聘网”获得,故原告关于两被告侵害了其主张的商业秘密的诉请不能成立。

  三、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案中,首先,原告通过经营“宁海人才招聘网”积累了大量的企业招聘信息和个人简历信息,这些信息对于开展人才招聘业务的网站而言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

  其次,被告徐文福在宁海县公安局所作的笔录中认可,其擅自使用太平洋恒业公司的账号、密码把有关企业招聘和个人简历信息的数据从“宁海人才招聘网”上采集下来复制到“云聘网”上。云聘网上发布的信息与宁海人才招聘网的信息具有高度一致性,两被告采取了整体复制的方式,行为方式具有不正当性。

  第三,两被告经营的“云聘网”与原告经营的“宁海人才招聘网”均主要在宁波市范围内服务于招聘人才的企业和个人求职者。

  第四,两被告利用了原告通过自身经营所积累的资源和商业机会,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故意。

  综上,两被告行为直接针对原告,客观上亦把损害的后果直接指向了原告,会导致“宁海人才招聘网”的客户流失,其行为违反了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侵权责任承担

  由于两被告在庭审中已经删除了所有来源于“宁海人才招聘网”的信息,故对于原告请求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在损害赔偿上,因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获利均难以计算,考虑到原告为经营网站积累信息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合理的开支,两被告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对原告造成一定的损失,并考虑两被告经营“云聘网”的时间不长,且已删除了涉案的信息,法院酌情确定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赔偿数额60,000元。

  一审判决后,前程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