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徹思叔叔”恶意侵权 被判惩罚性赔偿100万

  作者:赵晓青

  来源:江苏高院

  ——上海香思食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徹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叔叔的味道(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编者按:

  本期“知产视野”刊登苏州法院审理的上海香思食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徹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叔叔的味道(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徹思叔叔”蛋糕发源于日本,其后市场逐步扩大至中国台湾、香港并在近年来延伸到大陆,其因消费者竞相购买导致市场知名度迅速扩张,并成为目前起司蛋糕领域的知名品牌。本案中,被告利用在香港注册同名公司反授权大陆关联公司使用公司字号的手段达到了混淆市场的目的,既蒙蔽了消费者,又骗取大量商家加盟进而引发大规模大范围侵权,社会影响极大,为典型的恶意侵权行为。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基于新商标法关于恶意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全额支持了原告主张的100万元赔偿,有效遏制了故意攀附知名品牌、“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体现了加大知名品牌司法保护力度的导向。

  【裁判要旨】

  对于知名品牌要给予商标以及知名商品包装、装潢及店堂内部装饰等在内的商业标识的综合保护。意图在国内使用国外注册取得的公司字号,并在实际经营中大量模仿相关标识、包装、装潢从而达到混淆市场、蒙蔽消费者及骗取加盟商家,进而引发大面积侵权的行为,为典型的恶意侵权行为,可以依照新商标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案件信息】

  一审:苏州中院(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294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有限会社浪漫座为第10182446号商标、第11334905号注册商标及第11334926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30类“糕点;面包等”及第43类“咖啡馆、自助餐厅、餐厅等”。2013年3月,有限会社浪漫座将上述商标许可上海香思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思公司)使用,并授权香思公司为徹思叔叔(Uncle Tetsu)品牌在中国(除港澳台地区)营运总代理,合法使用商标及开设专卖店。其后,香思公司先后在上海久光百货、美罗城、梅龙镇广场、北京凯德MALL望京等开设31家直营店,并在江苏、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等全国多个省、市、自治区授权开设“徹思叔叔”加盟店140余家,加盟费为每家店20万元/年。徹思叔叔起司蛋糕在全国多地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多地均出现了排队购买的现象。

  2014年1月14日,被告叔叔的味道(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叔叔的味道公司)前身徹思叔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英文名称为UNCLE TETSU(CHINA)INVESTMENT.,LIMITED。同年1月23日,苏州徹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徹思公司)注册成立。2014年8月,香港公司注册处向徹思叔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更名指示,2014年10月7日,徹思叔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更名为叔叔的味道公司。

  苏州徹思公司在网站中标注有其为“徹思叔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2014年旗下全新品牌 中国大陆唯一指定运营商”等字样,同时标注有图案及“Uncle Taste”字样,并先后在苏州、浙江、重庆、连云港等省市开设多家直营店或加盟店。

  上述店铺不仅在招牌中使用“Uncle Taste”等字样,且店铺装潢和产品外包装均与香思公司相应装潢和包装近似,包括采用以红黄色调为主,在黄色底板上标注图案,底板右侧设置小黑板,上有起司蛋糕图案,并标注有“本店人气NO.1”、“现烘起司蛋糕”、“一个39元”等字样的特色装潢,使用极为近似的产品包装及烙印等,部分加盟店在网页宣传及店铺中还使用了《康熙来了》视频及成立于日本等品牌历史的描述。为此,香思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苏州徹思公司、叔叔的味道公司立即停止在生产经营中单独或突出使用“徹思”、“徹思叔叔”、“uncle tetsu”、“uncle taste”文字及近似图形,不得使用“徹思”、“徹思叔叔”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字号、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62838元。

  【法院认为】

  一、涉案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香思公司经株式会社浪漫座合法授权,在中国(除港澳台地区)独占许可使用上述商标,其经授权取得的相关商标权益依法亦应受到法律保护。

  现苏州徹思公司经叔叔的味道公司授权,在其公司网站及经营、授权的店铺招牌以及产品实物、包装等处使用了涉案图案,并标注“徹思叔叔”及“Uncle Taste”等字样,其中,“徹思叔叔”文字与上述第11334926号注册商标中的文字部分相同,而“Uncle Taste”与该商标中的英文部分在个别字母上略有差异,但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往往难以将其进行准确区分;而图案与第10182446号商标及第11334905号商标相比较,两者均是以带着厨师帽和眼镜的厨师作为主体形象,尽管图案细节部分有一定差异,但是鉴于该图案多是与“徹思叔叔”及“Uncle Taste”等标识联合使用,普通消费者看到上述图案和标识后容易对其与香思公司享有权益的上述商标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二、涉案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香思公司的徹思叔叔品牌起司蛋糕已在行业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应当认定为知名商品。其所使用的蛋糕上均烙印有图案,以白色无纺布包裹后装入红底黄顶的纸盒,纸盒四周均为红色,上部有镂空状出气孔并印有图案。另配有红绳白底的包装袋。上述包装、装潢作为徹思叔叔品牌起司蛋糕特有的包装、装潢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而苏州徹思公司、叔叔的味道公司将其产品采用与香思公司相同的“现烘起司蛋糕”作为名称,且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将近似的图案烙印于蛋糕上,以白色无纺布包裹后装入红底黄顶的纸盒,另配有红绳白底的包装袋。该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及近似的包装、装潢,并且也实际造成了消费者将其与徹思叔叔品牌起司蛋糕混淆的效果。同时,苏州徹思公司在店铺装潢中亦多采用红黄两色作为主基调,配以小黑板装饰,整体装潢风格与香思公司经营与授权的徹思叔叔品牌店趋同,加之部分店铺在宣传中使用《康熙来了》视频内容、统一定价并显著标注为“39元”等,其主观上显然有攀附“徹思叔叔”强大品牌声誉的故意,客观上也导致消费者将其所售卖的现烘起司蛋糕与香思公司经营与授权的起司蛋糕产生了混淆和误认,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正当地抢占了徹思叔叔品牌所创立的市场知名度和份额,依法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侵权责任的确定

  苏州徹思公司及叔叔的味道公司侵害了商标权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由于香思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苏州徹思公司及叔叔的味道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法院综合侵权行为的情节依法予以酌定。考虑到本案中徹思叔叔品牌知名度较高、而苏州徹思公司及叔叔的味道公司侵权故意较为明显,且实际在江苏、浙江等地开设及授权了多家店铺,侵权规模较大,随之造成的负面影响亦较大,故综合上述因素,依法判令苏州徹思公司及叔叔的味道公司共同赔偿香思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同时,鉴于香思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付相关律师费、公证费、查档费等费用,法院在综合审查上述费用与本案的关联性基础上对其合理部分依法亦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苏州徹思公司、叔叔的味道公司停止侵权、变更字号、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05万元。

  (一审合议庭:赵晓青、林银勇、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