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法院受理“ZIPPO”域名注册赔偿纠纷

  之宝制造公司(ZIPPO MANUFACTURING COMPANY)将广东时代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逸群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周先生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其是世界著名的打火机制造商,始创于1932年,并于1945年依据美国法律正式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主要包括生产、加工、设计、销售各类打火机、打火石、打火机液体等与打火机业务相关的一切用具和设备等。“ZIPPO”是家喻户晓、具有极高知名度的驰名商标。原告将“ZIPPO”商标在世界各地进行了广泛注册。在中国,原告在“打火机”等不同类别的商品上注册有“ZIPPO”、“ZIPPO及图”等系列商标。广东时代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是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根据域名注册申请者申请注册了“zippoz.com.cn”域名。该域名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于2012年在公证处做了证据保全,保全信息显示该域名注册人为景素奇,注册人公司为北京腾驹达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注册商为广东时代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依据保全证据诉至法院。一审期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出具的争议域名查询回函记载,2010年2月27日至2010年5月11日,注册信息显示该域名注册人为景素奇,注册人组织为北京腾驹达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一审判决北京腾驹达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北京腾驹达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期间,广东时代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说明:“争议域名从未发生转让,所有权应始终属于张中志。公开查询争议域名信息中先后出现周先生、北京腾驹达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信息,是在操作注册中存在错误;2013年1月28日,我司在进行域名真实信息核查时发现此域名信息有误,最后将此域名更改至张中志名下。”二审依据时代互联出具的《说明》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

  原告认为,四被告提供、出示虚假信息且未尽到监管审查义务致使原告合法权益受损,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海淀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