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方类技术秘密案维权实务

  作者:孔夏雨律师 京衡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

  导读

  配方类技术秘密案,是司法行政机关、律师感到困惑的一类案子。原因在于,它一般和化工、食品等专业领域相关,专业技术对办案人员形成了无形的障碍。根据笔者的观察,此类案件的特点是:承办时间长,投入的人力、物力巨大。虽如此,还是会普遍地出现半途而废的无奈局面,以致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的权利人有提出将研发的核心环节,迁到诚信度较高的域外去。

  频频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首先是国内诚信体系还未完全建立起来;其次,一些地区领导人为追求政绩,采取地方保护主义,保护侵权企业,片面追求GDP等指标等。这种短视,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间接导致该地区的道德、文明、经济程度陷入全面退化的状态;最后,与这类案件存在技术壁垒以及缺乏操作指引有一定的关系。

  本文拟将笔者涉及配方领域的诉讼、非诉讼的粗浅经验作一个总结,以期达到抛砖引玉、共同提高理论和实务经验的目的。

  一、侵权主体

  肯定是掌握或有心要掌握配方的人员,一般以技术人员为主。坦率地说,由于技术障碍,非专业的技术人员根本无法获取目标对象。以下几类主体是常见的侵权人:

  1、技术高管。其如有心获取,会利用职务便利、资源优势,获取完整的配方;或者长线作战,将片段式的配方进行集成。

  2、技术人员。技术人员会掌握完整的配方,助手一般难以获得完整的配方。企业一般会对技术人员采取激励政策,所以,其会尽力保护配方的秘密性,以维护自己的利益板块。

  3、商业间谍。“余则成”会长期潜伏,直至获得所需信息。他得到配方之日,也就离监狱之门不远了。

  4、企业。一般是间接控制人,其有心谋取目标对象,恶意要获取目标对象。但也有急功近利,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淡薄的,买入竞争对手的信息进行技术突破的“无心违法”企业。

  这里,不得不提及一种凶猛的对象——境外商业主体,它会显露可爱的一面,它非常了解中国人的传统习惯,它会为国内企业提供全面的技术、资金支持,可能还会通过政府招商引资等官方环节进入,它会在“蜜月期”使权利人将重要的商业信息拱手相赠。这种新方式,有必要警示。权利人应有保密意识,《合作协议》中应列明禁区,使之知难而退,维护企业利益,维护民族权益。

  另外,权利人应当将仓库管理人员、财务人员、采购等各环节可接触原料的人员纳入涉密人员范围内。防止有心之人对之各个“攻破”,获取所需的深度片段式信息。

  笔者也注意到,一个案子从导入到结束,会有多部门、多审级的参与。保密意识强的部门,会要求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有的法院用心良苦,规定涉密材料只能在当庭阅读一次,防止产生“二次泄密”。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代理人中有必要设一位专业技术人员,以防止突发情况,文科律师不能深度地进行质证回应。这对于双方都一样,因为被告方也会提供配方进行自主研发的抗辩。保密意识弱的国家机关,没有上述做法,笔者在质证环节,曾提醒法官取回红本卷宗,因为里面有大法官讨论的“深度信息”。有资深法官对权利人坦言,商业秘密案进入诉讼程序后,就没有秘密可言了。所以,最安全的地方有时反而是最危险的地方,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注意。律师在不同的程序,可以书面方式要求行政、司法部门对涉案材料采取加密措施,尽可能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二、如何判断是配方侵权?

  该问题研究清楚了,就将之权源厘清了。如一得阁墨汁,肯德基炸鸡翅,圆珠笔的油墨,咖啡伴侣(植脂未)等产品,我们平时接触的是成品的产品。此类产品被复制了,是有形物质被侵权还是无形财产被侵害?这就需要了解具体产品的制作过程,它们是怎么造出来的?以上例子均是人工合成的产品,需要多种原料在特定温度、特定压强、多道特定工序下完成的,其生产过程凝聚了研发人员的心血、智慧。需要原料+特定数量的配方+特定工艺才可完成,这些信息如果齐备,可以构成一份完整的配方。原料在业内被称为组分,数量被称为配比。多种原料,在不同的配比条件下,加之不同的工艺,可以给技术人员带去无限的想象空间;如大豆磨成粉后,可就不止七十二变了。回到刚才的问题,一得阁墨汁被复制了,是液态产品被复制了,还是配方被复制了?答案是,产品无法复制,墨汁不是版权作品;是配方被复制了,特定产品是根据配方制造的。

  三、配方的形态

  A 10%

  B 20%

  C 30%

  D 40%

  A = a + b + c

  a = 豆油

  b = 钠(Na)

  工艺要求:82-93℃

  压强:1-1.5MPa

  连续搅拌15分钟

  上述配方状态,有书面形式的,也有电子形态的,以书面为多,电子的易复制、易灭失。核心配方还是采取原始的上锁置隐蔽地方为主。完整配方因保密要求,一般是多层信息组成的。笔者曾接触到一案,某跨国公司将数千份配方存于一个加密的硬盘上,后被复制,侵权人利用窃取的配方也生产出了产品。司法部门接到报案后,一干部研究数日,利用网上的解锁方式,也顺利地破译了密码。常见的员工监守自盗,也会利用企业网络管理系统复制配方。所以,如果以电子方式留存的,建议设置可靠的加密方式,避免现代高科技反而落后于纸质原始保密方式。某行业业内流传了一句话:要想死得快,就上XXX(企业内部网上管理系统)。他们现在的做法是有选择性地上传,而非刚开始时,完全无条件地信任“高科技”。

  上述A、B、C、D等信息称为组分,一般还有深层信息,如A为a、b、c等配料构成。关于配料来源,如采购于山东曲阜某公司的调和油,还属于商业秘密的经营秘密范围,企业对供应商的名称、价格、联系方式等也会采取保密措施,以防止泄密。百分比成为配比,侵权人存时会等比例地将之放大或降低,以规避制裁;侵权人如有反侦察意识的,对配方可能进行一些修改,这种情况,可将“配方”与生产线上的下料单进行深度对比,以鉴别真伪。

  四、取证对象

  因为没有区分产品和配方之间的差异,实践中容易发生的误区为:将以配方生产的液态或固态产品进行证据保全,这不是没有意义,但对确定侵权没有直接关联。本文在常见的抗辩部分会述及。以下为几种常见的侵权比对方式,因取证对象的不同,导致比对方式不同:

  1、权利人的产品与侵权产品比较,俗称“产品对产品”。没有价值,产品一般无法回溯至配方。

  2、权利人的配方与侵权产品比较,称为“配方对产品”。无意义。不然可口可乐配方早被破译,因为红外图谱分析法无法将打散的配料还原至配方。

  3、配方与配方进行比较,称之“配方对配方”。可行。所以取证前的规划很重要。有时,侵权人有反侦察意识,会将配方隐匿,在这种情况下,将各生产流程的生产下料单汇总,也可以回溯出完整的配方信息。

  不同的取证对象,决定了案件结果的不同。所以,事先的取证规划很重要,对案件的走向有重要意义。

  五、取证路径

  1、权利人方面。调取企业内部电子数据,结合侵权人复制的痕迹。技术力量如不可靠的,建议不要妄动,由司法部门规划后调取,避免人为污染信息源,给后续的工作造成被动。

  2、侵权人方面。没有公安机关的介入,一般比较难。即使刑侦人员介入,也需要与案件有关的专业技术和计算机专业人士的辅助,避免公安机关在此类案件中出现常见的“老虎咬刺猬,无从下口”的局面。

  3、第三方备案。有些经济领域因涉及环保、食品安全等,法律会要求将配方、工艺进行备案。如食品领域的HACCP认证,QS认证等。这需要事先与权利人方面的技术人员,负责申报材料的办公室人员进行有效沟通,以确定可以取证的部门。

  4、生效判决的案卷。指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其案卷中会有侵权信息,可以调取配方资料,作为商业秘密鉴定资料,同一性比对鉴定资料及损失(获利)审计资料。代理人调取资料后,应做好保密工作,防止“二次泄密”。律所在归档制度中,为保护客户的商业机密及保护律师,应规定涉密卷宗,除经办人同意,他人不得调阅。

  以上几条路径为常见的切入点,现实案例千变万化,但万变不离其宗,只要项目团队共同分析权利流转轨迹即可得知取证入口。

  六、鉴定

  (一)秘密性鉴定

  以下几点需注意:

  1、权利文本。此环节类似版权形成时间的确定,需要提供直接或间接的配方形成时间证据。

  如果是记录在纸质文本上的,还需提供生产下料单、领料单等旁证,以确定权利形成时间的证据链。

  如果是电子文本的,需要固定文档形成时间、服务器上记载的时间、在线邮件信息等资料进行还原权利形成时间的信息。

  2、配方名称。实践中会出现不同的称谓,原始配方与车间生产单的名称,销售发票的名称可能均不一致。如,肯德基售卖的“老北京鸡肉卷”,服务员都会称之“老北”,而不会称全名,这一点,值得企业引起注意。鉴定程序中会出现,记载初级信息的配方文本及深层信息的文本无法指向同一权利的“抓狂”局面。这种情况,要回溯、绕道达到“简单目标”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在反侵权防御体系中,建议有《会议记录》等书面资料载明“老北京鸡肉卷”=“老北”,类似人名有大名,有别名的,都事先在户口本上登记一下;避免在侵权案件发生时,给鉴定程序造成人为的障碍。

  3、版本的确定。类似于计算机软件源代码,配方也存在适应市场需求不断升级的情况。维权时确定权利版本尤为重要,需要和被控侵权版本相对应,不然,无法进行下一环节的同一性鉴定程序。

  (二)同一性鉴定

  该环节会将权利人提供的配方信息与侵权人的配方信息进行比对。一般会由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前期工作会由博士生、硕士生等助手完成,签字的教授、高工会最后把关。

  侵权人如有改进,尤为麻烦。结论上是否同一或实质同一会存在不确定性。如药物方面,如加入了物理值增加的面粉(辅料)之后,两者是否同一,实践中就会出现争议。

  七、侵权人的抗辩

  1、缺乏保密性要件。权利人事先有无《保密协议》,配方有无加密,《会议纪要》、往来邮件中有没有强调保密义务与之相关。

  2、不一致。取决于《鉴定意见》。文科法官对此一般较为依赖,也容易被《鉴定意见》“绑架”。

  3、自行研发。对方会提供与权利人的配方不一致的配方,甚至提供正规的、中立的外省《司法鉴定意见》进行全面的反驳。如果出现这种夸张局面的,可以做如下技术性应对:

  首先,可以做还原性鉴定,即被告提供的配方能否生产出被保全的产品;

  其次,可以将配方中原料所含的稳定元素(如前述举例配方中的金属元素,钠元素)的物理总量与保全的产品的对应元素进行比较分析,判断其是否作了虚假陈述,提供了伪证。

  最后,可以集合项目组人员的智慧,对之进行技术性突破,因为假的肯定会有留下痕迹,所谓“邪剑不正,正剑不邪”。

  笔者发现,承办商业秘密类案件,主要是道德问题,其次才是法律问题、技术问题。诚信为做人之本,保护商业秘密仅凭法律规定解决不了根本问题。人们如果真正遵循中国传统的仁、义、礼、智、信的道德要求,肯定不会做出违法的行为,因为道德层面对人的要求远远高于法律要求。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人们真正做到诚信、守德了,就能自发的做到不自我,凡事利他而行;那时,贪欲所成的雾霾尚能治理,何况商业秘密侵权。

  囿于学识、综合素养,本文难免出错,请不吝赐教、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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