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必胜: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中的主要问题

  谢谢大家。首先要声明,我今天发言只代表我个人,不代表我所在的单位和同事,今天的发言只代表我今天的观点,过了明天我的观点可能就会改变。

  下面跟大家讨论两个问题,主要涉及网络不正当竞争以及新类型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中的基本问题。第一个问题,我们法官在审理网络不正当竞争,以及新类型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时候,首要的反应肯定寻找法律依据,但是在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具体规则比较缺失的情况下,法官面临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思考,我们在审理这个案件的时候,我们要达到一个什么样最基本的目的,也就是说我们要到哪里去?

  紧接着的第二个问题,就是怎么样的裁判规则或裁判思路才能到达我们想去的地方。这个也是很高度概括的思路,几乎所有案子的审理思路都是这样的,但是对于具体规则缺失的案子来说,这两个基本问题决定了法官怎样审判和裁判案件。对于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而言,我们可以看到,法律规定比较笼统,所以法官就需要回归到立法基本目的和基本价值取向上去考虑案子裁判后产生的后果或者引导方向。这就需要法官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解释和理解。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目的和基本价值取向还存在着一些争议。在我个人看起来,应该有一些基本观点值得我们去重视。

  《反不正当竞争法》,从法条的解读来看,目的是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维持市场竞争秩序,最根本的目的还是要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或者理论上,现在仍然在讨论很多问题,就是说经营者的哪些具体行为是合法的?消费者哪些具体行为是合法的?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利益发生冲突时如何协调?法官往往面临这样一些现实问题。我的个人观点,消费者的利益相对于经营者的利益更加具有根本性,保护经营者的利益只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个手段而已。经营者利益冲突在很多案件里面,如果进行所谓的道德评判,往往很难得出一个特别明确的答案。这个时候,考虑支持哪一方面或者反对哪一方,对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影响是什么样子?需要站在消费者的利益立场来分析。对消费者的利益,我们需要进一步的细化分析,应当保护的消费者利益应当是合法的、长期的利益。当然,在理论上来说,我们应该理解为,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内的所有法律,最基本的立法目的都是保护消费者的长期利益,或者说保护这个社会的整体利益。从保护消费者长期利益出发,我们可以看到,在浏览器视频广告过滤纠纷里面,现在学界大家都有一个共识,不论持哪一种观点的人都有一个共识,说我们采用这样的规则是有利于保护消费者长期利益的。在基本目标上,大家没有太大的分歧。真正的争议发生在,走哪个路径,或者说选择哪一个具体规则,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根本利益或者长期利益。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目的呢,要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理解,会更加准确和深入,它是保护效率或者说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而不是保护公平正义的。也可以说,是否公平或正义,取决于是否符合效率原则。

  我们法官审理案件的时候,像爬山一样,有的时候,我们就像在山脚下,看到了很多条路,既不知道去哪个山顶更好,也不知道走哪条路通向什么山顶。虽然我们知道,要保护社会的整体福利,或者是保护多数消费者的长期利益,是我们的基本目标,但是,什么样的方法能到达这个目标,这个案子怎么判才能实现这个目标,需要研究。我们需要寻找到达目标的正确路径。我个人觉得,法律经济学所谓的后果分析或者激励分析方法实际上是非常值得关注,因为这是一个很好的方法或路径。当然这个里面有一些适用的条件,例如,当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时候,法官面临着创设规则或者细化规则的任务的时候,掌握一个正确的方法就非常重要了。

  这个后果分析或激励分析的具体步骤,简单的说,首先,要确定目标是什么?然后,在可供选择的裁判规则或者裁判结果里面去分析,选择这样的裁判结果及其对应的裁判规则,相对于那样的裁判结果及其对应的规则,哪一个结果及其对应规则更有利于实现法律的基本目标和价值,或者说到达想要到达的山顶。我们需要注意,是不是走这条路是与目的地相反的,走那条路更接近目的地。这样一种最基本的思路或方法,也是我们日常生活中解决问题的一个思路或方法。刚才我在那个会场听到孙远钊老师对浏览器广告过滤纠纷发表了自己观点,我对他的结论不太同意。也许我和他对于要达到的目标是没有分歧的,但是我觉得,该案件的一二审裁判规则以及裁判结果,它引导的那个方向,长远来看,实际上对消费者或者网络用户的长期利益是有利的。如果法院不管,允许浏览器的视频广告过滤行为,会产生什么后果?这一系列的后果,会使视频服务业朝着哪个方向发展,对消费者好还是不好,我认为后果是不好的,不利于网络用户长期利益的保护。时间关系,我不展开论述了。

  刚才百度的建新也提到了,法官在审理案件中针对不正当竞争案件,在法律规定下,需要细化或者寻找或者确定一些更加具体规则,决定这些规则非常重要一个思路,就是我们要面向未来来考虑规则。对于利益相关主体,尤其是相关网络经营者,你希望引导他做出什么样的行为?要考虑引导他行为的方向所产生的后果,对社会整体以及网络用户是好还是不好?当然,也许我们选择的路径是错的,实现不了预期人目标,因为我们缺乏实证分析,没有办法让不同的后果实际发生,然后进行比较,哪一条路径才是正确的。我们也只是大致推测如何才能朝着自己认为正确的基本方向前进。

  对于第二个问题,我的基本结论是,在法官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时,如果缺乏具体规则,法官其实就是在考虑,允许诉争行为继续还是禁止诉争行为,这是最核心的问题。法官要考虑,允许这个诉争行为的继续,意味着同类的行为也是可以的,是合法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允许这样的行为的判决,带来的后果对消费者长期来说是好还是不好?如果说是不好的,那么我们就应该禁止诉争行为。这就正如爬山一样,我们碰到一个新型的案子时候,我们不知道到哪个山头才对,也不知道该走什么样的路,需要法官真正掌握法律的基本目的和价值取向,找到应当到哪个山顶,然后,掌握法律适用的方法,去寻找什么样的道路才能到达那个山顶。PPT上列了一些参考的资料,是一些相关判决和我写的相关文章。

  最后就是广告,我开了一个公共微信号,叫“石话石说知识产权”,希望对知识产权有兴趣的人关注。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