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牛维权”特仑苏”终审获胜

  二审法院认为,天津特仑苏在相关商品上使用”特仑苏””特仑五谷”等字样,构成对蒙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天津特仑苏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天津特仑苏公司立即更名、赔偿蒙牛公司50万元经济损失的原审判决。详情请看下文:

  中国知识产权报讯 围绕着”特仑苏”3字,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蒙牛公司)与天津特仑苏乳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下称天津特仑苏)多次对簿公堂(本报2014年8月15日第5版曾作相关报道)。

  日前,该案随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作出而尘埃落定。法院认为,天津特仑苏在相关商品上使用”特仑苏””特仑五谷”等字样,构成对蒙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天津特仑苏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天津特仑苏公司立即更名、赔偿蒙牛公司50万元经济损失的原审判决。

  据了解,蒙牛公司于2005年先后申请注册了第4719376号”特仑苏”商标、第4763136号”特仑苏及图”商标,两商标于2008年获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牛奶等商品上。

  天津特仑苏于2008年5月经核准正式成立,随后其在生产的牛奶商品上使用了”来自特仑苏的问候””特仑苏公司出品””特仑五谷”等字样。

  蒙牛公司表示,天津特仑苏注册并使用含有”特仑苏”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在其产品中突出使用”特仑苏”字样,对蒙牛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蒙牛公司据此将天津特仑苏及个体超市经营户郭某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天津特仑苏立即停止侵犯其”特仑苏”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使用带有”特仑苏”文字的企业名称,同时天津特仑苏及郭某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并就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天津特仑苏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天津特仑苏上诉称,其在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来自特仑苏的问候””特仑五谷”等字样,是对自身生产、经营信息进行披露,并不构成对蒙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天津特仑苏在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的”特仑五谷”是已经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与蒙牛公司的”特仑苏”商标并不构成类似商标,未构成对蒙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天津特仑苏是合法经营的企业商号,蒙牛公司无权禁止其将”特仑苏”作为企业商号登记为企业名称。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特仑五谷”字样使用在牛奶商品上,其中的”特仑”完全包含在蒙牛公司”特仑苏”商标文字中,”特仑苏”商标经蒙牛公司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天津特仑苏在相同的牛奶商品上使用”特仑五谷”字样构成了对蒙牛公司”特仑苏”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其次,天津特仑苏在涉案商品上使用”来自特仑苏的问候”等字样,系突出使用”特仑苏”等字样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经构成对蒙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在天津特仑苏企业名称申请登记之前,蒙牛公司的”特仑苏”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天津特仑苏使用包含”特仑苏”字样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者:白 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