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芈月传》盛大上映 版权问题路在何方?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 孟令豹

《芈月传》盛大上演,可是伴随整个拍摄过程的版权纠纷却没有半点平息的态势,《芈月传》的电视剧编剧署名权与版权之争还在继续。近日,《芈月传》官方微博发布了制片人曹平撰写的一封公开信,详细介绍了项目的创作过程以及同蒋胜男签订合约条款中的具体内容,并曝光了《芈月传》的片头。

类似的版权纠纷频发也是有原因的,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律协信息网络与电信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张晓君律师如是说:”近一两年,随着国家文化产业的发展,以及人民群众对文化娱乐产品的需求增加,影视行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一部影视剧动辄几亿、十几亿的票房,更是吸引的大量的资本投入到这一行业,成了投资热门行业,以至于一个好的IP更是成了争抢的对象,一部好的原创作品会有很多衍生作品,比如影视剧,动漫,游戏。一部好的影视剧从开拍到播放,为了增加票房以及收视率都要进行宣传,手段更是五花部门,切入点也是出人意料,利用版权纠纷甚至诉讼宣传也是不能排除。” 本刊特约撰稿人、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丛立先教授认为:”我看过这个案件的报道,应该说案情并不复杂。不排除某些商家借机炒作的可能。但影视剧是投资领域的热点,一些资本运作模式和手段应用于此也算正常。”

姑且不论这次激烈的版权之争是不是利用炒作行使推销电视剧的行为,如何看待这起”IP热”下的典型版权纠纷案例才是大家最应该思考的地方。随着整个版权大环境的优化和电视剧IP大热,诸如《盗墓笔记》、《琅琊榜》等电视剧无限吸金,博人眼球的同时取得很好的成绩。但先后出现的《虎妈虎爸》、《鬼吹灯》、《芈月传》的版权纠纷新形式新内容让版权管理者和从业者不得不思考中国版权业发展面临的新问题和新挑战。

案件回顾

《芈月传》的原著小说作者、编剧之一蒋胜男指出,《芈月传》小说是她2009年开始创作的,2012年8月与”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之后,蒋胜男开始对原著小说进行电视剧本的改编。《芈月传》启动对外宣传时,出现在《芈月传》电视剧官方海报的署名是”编剧:蒋胜男、王小平”,而举办《芈月传》新闻发布会前,制片方直接将王小平变成”总编剧”,而蒋胜男的署名为”原创编剧”。

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制片方表示小说”未出版”,所以没有和蒋胜男签订原著小说改编权授权合同,而仅仅签订了《芈月传》编剧创作合同。蒋胜男应按照权利人的要求提交剧本直至权利人满意,权利人并有权聘请其他人创作剧本。由于蒋胜男交付的《芈月传》剧本不符合协议约定和权利人要求,权利人另行委托王小平女士担任电视剧《芈月传》总编剧。电视剧《芈月传》的署名合法合约,不存在任何侵权或违约情形。双方依据自己立场,各执一词,局外人很难根据其提供的证据判断孰是孰非,争执到现在,甚至诉至法院进行解决。

近日,北京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蒋胜男与星格拉公司签订的《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补充协议》、《授权书》,蒋胜男负有在电视剧播出前不出版原著及在网络上发布的义务。蒋胜男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制片方同意小说在2015年6月底出版或小说出版发行得到花儿影视公司授权,故其在电视剧播出前出版、发行小说《芈月传》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蒋胜男立即停止小说《芈月传》的出版发行,同时驳回了花儿影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电视剧盛大开播了,可沸沸扬扬的版权纷争态势却不见平息之势。小编就这些问题对多年进行版权问题研究的专业人士进行了咨询,他们对解决新环境下的版权纠纷所涉及问题提出了一些看法,可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相关建议

第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相关制度机制

我国的《著作权法》是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的,2001年进行了一次较为系统的修改,2010年又进行了一次小的调整,但近十年,随着我国互联网科技的日新月异,我国版权产业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版权相关法律法规与版权产业实际问题的适应过程中总是难免出现脱节现象,版权纠纷涌现的新形式和新内容给我国版权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提出了新的课题和要求。

完善的版权立法对版权产业的健康发展有着深刻意义,不仅可以版权产业参与者的正当权益和树立国家和出版机构的形象,而能促进整个版权产业保持良好的秩序。版权立法应该适应版权产业的发展情况,与时俱进,实事求是,这样才能适应我国版权产业的发展实情,塑造一个良好的版权产业发展环境。

合理健全的版权制度和机制的缺失也是当今版权纠纷多发的重要原因。我国版权产业呈现起步晚、发展快的特点,版权产业相关制度和机制建设未能适应其快速发展的态势,这就造成了对版权产业整体管理和调控能力的不足。健全的版权制度可以为文化发展提供保障和途径,文化的有序发展才能给版权产业合理进行提供智力支持和道德约束,为版权产业提供更好的条件和环境。

长远运行机制的缺失使得我国版权产业的发展不能适应当今信息产业的发展需求,虽然我国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诸多的改革,但相关机制的落后性还是制约着我国版权产业进一步发展,譬如出版业尚未打破地域、行业、所有制、媒体之间的分隔状态就是一个重要瓶颈。

第二,版权代理机构和行业组织

国外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版权产业的繁荣需要版权代理机构的支撑,版权代理是版权贸易的桥梁,不但有利于节约资金,还有利于整合资源和树立品牌,有利于加强信息交流,挖掘潜在价值,推动版权产业附加值增加。

《芈月传》版权纠纷就验证了版权代理存在的重要性,没有版权代理机构和缺乏高素质的版权代理人是我国版权产业刻不容缓需要解决的问题。无论是《芈月传》、《北平无战事》,还是《盗墓笔记》《虎妈虎爸》等,所谓的IP纠纷一旦上演,大多赤膊上阵的都是制片人、导演;这是因为当初准备对发现的作品进行改编时,他们还是沿用以前的方法:直接与作者进行接洽,通过简单协商把作品版权拿下,新内容和新形式的问题也在慢慢滋生。然而,高素质的版权代理机构和版权代理人就不一样了。他们秉持公正的立场,让信息在制片方和版权所有人之间流通,利用专业知识为双方提供合理建议和解决办法,保障双方合法利益,规避风险,促成合同的达成,保障版权活动的顺利进行。

本刊特约撰稿人、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丛立先教授说:”我国并不缺失版权代理机构和版权行业组织,只是运行上还存在着一定问题。”所以,如何有效利用这些版权行业相关机构、组织成了一个重要问题。

高效的行业组织和完善公共服务平台也将在促进版权产业的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可以帮助版权产业构建版权保护体系。版权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可以整合资源,保障交易活动,扩大增值空间,实施全程监督和保护。

第三,版权侵权赔偿标准

提高版权侵权赔偿标准是许多版权行业从业人士关心的问题。中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律协信息网络与电信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张晓君律师认为:”解决版权纠纷需要的是提高侵权赔偿标准,目前是侵权的代价太低与违法获利过高之间矛盾,导致侵权人无所顾忌,如果提高赔偿标准,版权纠纷可能会得到控制。”

第四,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和授权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合同中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且委托合同的各项内容须完整。对于没有发表的作品,委托合同之前,应该进行版权登记,建立风险防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