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商标共有权人同意任意一方能否擅自对外许可

  共有商标的许可有其特殊性。一般的商标许可的权利人是唯一的,因此对于该商标的许可只需保证不会导致混淆即可。但是,共有商标的许可由于其权利主体的复数性特征,除了要保证消费者对于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不混淆以外,还应兼顾其他共有人的权利。

  笔者认为,共有商标的许可必须经过所有共有人的一致同意。这一观点是基于共有商标的许可可能造成其他共有人利益损害的前提的。有学者认为,对于共有商标的许可应当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情形,对于按份共有的商标,共有人可以不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许可他人使用;而对于共同共有的商标,则必须要求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但是,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是有失偏颇的。即便是按份共有的商标,如果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随意转让,对于其他共有人利益损害的可能性也很大。例如,张三和李四共有商标“夏日”, 该商标被核准使用在“服装、鞋、帽”类商品上,经过协商后,约定张三在服装类商品上使用该商标,而李四在鞋帽类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后李四未经张三的同意,擅自将“夏日” 商标许可给王五使用,而王五则用其经营服装类商品,与张三形成竞争,并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影响张三的经营活动,给张三的利益造成了损失。

  因此,笔者认为,不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对于共有商标的许可,必须经过商标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否则极易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