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我国《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那么,何为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呢?

  一般认为,在先权利包括以下部分:

  一、注册商标;

  二、企业名称权;

  三、外观设计专利权;

  四、姓名(笔名、艺名)权;

  五、公民肖像权;

  六、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权;

  七、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八、因在特定展会上展出而获得的在先权利;

  九、著作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