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那么,何为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呢?
一般认为,在先权利包括以下部分:
一、注册商标;
二、企业名称权;
三、外观设计专利权;
四、姓名(笔名、艺名)权;
五、公民肖像权;
六、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权;
七、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八、因在特定展会上展出而获得的在先权利;
九、著作权等
我国《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那么,何为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呢?
一般认为,在先权利包括以下部分:
一、注册商标;
二、企业名称权;
三、外观设计专利权;
四、姓名(笔名、艺名)权;
五、公民肖像权;
六、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权;
七、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八、因在特定展会上展出而获得的在先权利;
九、著作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