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2013年修正):商标异议制度有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正后的《商标法》,商标异议程序将有比较大的变化。

  一、异议理由和异议主体

  商标法修改前,商标注册申请初审公告后,任何人根据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这有利于社会力量对商标审查质量进行监督和把关,但是,也导致了一些单位或个人恶意利用异议程序,故意拖延商标注册申请人获得商标注册的时间,甚至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为此,此次商标法修改,根据异议的理由对可以提出异议的主体作为区分,将以侵犯在先权利为由提出异议的主体限定在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即根据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驰名商标保护)、第十五条(禁止他人抢注)、第十六条第一款(地理标志保护)、第三十条(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三十一条(初审公告申请在线申请、同一天申请初审公告使用在先商标)、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提出异议的,异议人仅限于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而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第十一条(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第十二条(不得申请商标注册的三维标志)的规定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则可为任何人。

  二、审查部门和异议提出时间

  根据商标法规定,异议审查部门是作为商标审查机关的商标据,异议期为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告期满没有异议的,商标据应当对公告商标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三、异议审查程序

  (1)商标局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2)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只能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3)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4)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维持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四、异议审查时限

  本次修改新增了异议审查时限和不予注册决定复审审查时限,目的在于提高商标审查效率,规范行政行为。(1)商标局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的时限为12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2)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不予注册决定复审审查时限为12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相关法条】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