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 第377页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经典案例之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凯旋大酒店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03-20

  裁判要旨:   判断酒店对于其出租商铺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明知或应知,应当考虑酒店是否具有较高注意义务以及商铺的侵权行为是否足够明显。在认定酒店注意义务时,应当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酒店与商铺的特殊关系、商铺侵犯其他商标权的事实等因素。权利人发函告知不是认定酒店明知或应知侵权的前提...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经典案例之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诉福建汤臣倍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03-20

  裁判要旨:   当企业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时,企业字号的知名度与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相同。注册商标需要在依法使用的状态下才能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如行为人在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外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标识,因该行为并非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即使使用该标识的行为...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经典案例之深圳市将者科技有限公司诉东莞市慧衍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03-20

  裁判要旨:   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应当限于侵权人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电源主机为被诉侵权产品汽车应急启动电源的主要零部件,其外观亦构成产品外观的主要部分,在实现整款产品的利润时发挥主要作用,因侵害该专利权的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可视为主要...

从大批判会的小油灯下走出的中国知识产权奠基人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03-20

  文/ 郑成思   1、我是怎样开始学外文的   在已不是闭关锁国的中国,学术研究要有深度和广度,不掌握一门以上外文是难以做到的,知识产权研究尤其如此。   而提起我真正学习外文之始,我就常想起20多年前的一次出国前的外语口试。   那是1979年末的一天。社科院与北京大学一道...

360知识产权维权案例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03-20

  作为中国领先的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安全产品和服务提供商,360公司为超过7亿的中国互联网用户提供免费、安全、高品质的服务,“360”也早已成为无可争议的网络安全第一品牌。然而,公司高速发展的同时种种“山寨”烦恼也接踵而至。   尤其在360公司进入智能硬件、互联网金融等新领域后...

制假口子窖白酒入刑假冒注册商标罪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03-20

  逢年过节,不少人走亲访友时都爱带上两瓶白酒做为礼品。随着白酒销量的不断增长,一些不法分子也打起了坏主意,用低档劣质白酒,假冒品牌白酒。   在废品回收站,几毛钱收购空酒瓶,然后进行灌注,仿冒品牌白酒。一位白酒行业人士表示,假酒不仅严重威胁人们健康,也扰乱了白酒市场秩序。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经典案例之深圳市胜捷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诉广东胜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上诉案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03-20

  裁判要旨:   上诉人使用“胜捷”字号并非擅自使用,具有历史的因素,且1996年以来,各方均以“胜捷”字号经营,共存于消防行业,并各自取得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各自的经营活动中规范使用各自的企业名称,不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   推荐理由:   本案涉及企业名称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经典案例之蒋岚诉广州市伽利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03-20

  裁判要旨:   电子证据属于法定的独立证据类型,经查证属实的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有证据证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推荐理由:   电子证据具有虚拟...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经典案例之张斌诉深圳名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专利侵权案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03-20

  裁判要旨   专利侵权案件,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均不在受案法院辖区,与受案法院无管辖连接点的,起诉人仅以网络购物行为设定收货地在受案法院辖区的,不能成为确定管辖的理由,应裁定驳回起诉人的起诉。   推荐理由   本案明确了以网络购物收货地作为确定专利侵权结果发生地的,...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经典案例之广州市海珠区点红点绿茗点居与广东周记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03-20

  裁判要旨:   广州市海珠区点红点绿茗点居并未将“茗点居”作为个体工商户字号使用,也未通过将“茗点居”字体放大、加粗等方式引起消费者注意,招揽顾客,而是在服务标识中将“點红點绿”字体放大并重点突出使用,其行为具有正当性。   推荐理由:   本案引起对商标使用行为定性的再次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