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第24页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北京九虹汇鑫贸易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12-24

  (2015)京知民初字第1885号   裁判要旨:但在被告未提交被诉侵权软件源程序的情况下,尤其是在计算机软件用户商业性使用被诉侵权软件无法提交源程序的情况下,如果仅依照软件源程序的比对结果确定是否侵权,无法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给予有效的著作权保护。因此,在该种情况下,应当依...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天津市航讯科技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12-24

  (2016)津02民初137号   裁判要旨:网城天创公司、网城公司根据航讯公司运行被控侵权软件建立的聚亿淘网站中的内容主张侵权,根据相关证据,航讯公司实施的是商业性使用计算机软件的行为。航讯公司运行被控侵权软件得到的网页中有“shopNC(B2B2C)版本更新日志”、“微商...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与滨州市宅急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12-24

  (2016)鲁16民初22号   裁判要旨:但在被告未提交被诉侵权软件源程序的情况下,尤其是在计算机软件用户商业性使用被诉侵权软件无法提交源程序的情况下,如果仅依照软件源程序的比对结果确定是否侵权,无法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人给予有效的著作权保护。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依照民...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滕州金源装饰市场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12-24

  (2016)鲁民终1690号   裁判要旨:但在金源公司并未提交其所使用的被诉侵权软件源程序及文档的情况下,特别是在涉案软件被商业性使用,且权利人有泄露商业秘密之忧的情况下,如果教条地单一运用软件源程序及文档比对结果来确定是否构成侵权,则无法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给予有效的著作...

最高院乔丹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等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庭审宣判笔录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12-08

  [导播]:   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公开宣判。   [09:28:27]   [导播]:   书记员宣读法律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

计算机软件|上海奥极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创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11-23

  裁判要旨:一、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原则性规定对未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中列举的市场竞争行为予以调整,以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同时,为避免不适当干预而阻碍市场自由竞争,应严格把握适用条件,适用该条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被诉行为未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中具体列举,也无其他...

计算机软件|迪思杰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等与成楚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11-23

  裁判要旨:根据京洲科技司鉴中心(2013)知鉴字第013号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九桥公司的产品DDSforOracle软件和iStream软件与迪思杰公司的DDS(06325版)软件相似度很高,显然九桥公司的涉案软件使用了DDS(06325版)软件的主要部分、实质部分。根据鉴定结...

计算机软件|深圳市商讯网信息有限公司与深圳网势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11-23

  裁判要旨:1、目标程序的判断。通过技术分析,原告的检材与被诉“E销通”软件的目标程序存在差异,以此无法由目标程序比对判断二者是否具有技术同一性,由此需要进行二者源程序的比对判断。2、通过双方源程序判断。被诉“E销通”软件目标程序是使用C++语言、基于MicrosoftVisu...

计算机软件|陕西统率资讯有限公司与西安方天科技资讯有限公司等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11-22

  裁判要旨:案中陕西统率公司作为“跨时代ERP”的软件著作权受让人,已合法掌握了该项软件的商业秘密,方天公司亦认可其侵犯了陕西统率公司的“跨时代ERP”软件著作权,同时方天公司使用的软件与陕西统率公司的软件有高比例相同之处,由此说明方天公司使用了“跨时代ERP”软件中的商业秘密...

计算机软件|江西智汉电工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与卢思根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6-11-22

  裁判要旨:在本院明确要求下,原告仍不能明确其享有权利的内容,故其主张的著作权内容并不明确,不能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及《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