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 三个典型案例看最高院如何适用《专利法》第33条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5-04-04 作者 | 宋海宁 君合律师事务所 一、引言 《专利法》第33条规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基于该条款,专利局决定什么样的修改可以被接受。该条款也是专利无效程序的法定理由,可以导致专利被无效。 适用第33条时...标签:专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