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知识产权律师的文章 第6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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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后未实际使用是否受法律保护?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7

  商标注册具有授权属性,不以此前的实际使用为前提和基础,而且商标一旦获准注册,就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具有专有使用权,并排斥他人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即使注册后未实际使用,法律仍然预留这些权利。注册商标权人的卧榻之侧是不允许他人酣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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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使用能否作为商标侵权抗辩?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7

  根据权利救济须有干净之手的公平原则,若他人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第13、15及31条的立法精神,被诉侵权的在先商标使用人以此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予以支持。但,若注册商标非恶意抢注在先使用的相同近似未注册商标,只是发生了巧合,在在后商标给核准注册后,在先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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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侵权人能否以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抗辩在先注册商标?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7

  注册商标具有排斥相同类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商标的法律能力,在后商标不能因为无视在先注册商标的存在而进行在后使用等,反而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等,亦不能因此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如若不然会冲击商标注册基本制度,纵容和助长市场竞争中的弱肉强食。至于如果禁止此种已有一定影响的在后商标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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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权的专有使用权与排斥权?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7

  注册商标专用权可分为两大类,即专有使用权及排斥权,前者为商标权的核心权利,即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后者是禁止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的权利。侵入商标权的核心权利,给予强保护,即不考虑混淆因素;除此之外,给予弹性保护。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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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大小及强度与商标的显著性及知名度的关系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7

  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商标,其可以获得的保护就越宽,保护强度相应就越大;反之,其保护范围和强度就越窄。如中粮公司与嘉裕公司长城商标侵权案中,法院之所以将中粮公司的“长城牌”中“长城”二字作为认定近似的参考标准,是因为“长城牌”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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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7

  就一般的商标权而言,因立足于防止混淆,其受保护的商品范围仅仅是关联商品,强调了当事人间的竞争关系。驰名商标的跨商品类别保护,则是突破了当事人间的竞争关系,而更加明显地以财产权为保护基础,也即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是商标权财产化的重要表现。   但驰名的注册商标之间的驰名程度必然是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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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7

  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是指足以产生市场混淆的近似,而不仅仅是构成要素上的近似。   妥善处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的关系,准确把握认定商标近似的法律尺度。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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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本质属性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7

  商标权是以保护商标为目的的民事权利,而商标是一种使用在商业上的标识,是用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其最基本的特性是标识性,商标权由此而成为一种标识权。对于商标法有关商标权的规定需要从这种标识性和标识权的属性上进行理解。   注册商标不以注册前已实际使用和具有识别作用为必要,只是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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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诉争商标描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7

  当注册商标具有描述性时,其他生产者出于说明或客观描述商品特点的目的,以善意方式在必要的范围内予以标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将其视为商标而导致来源混淆的,构成正当使用;判断是否属于善意,是否必要,可以参考商业惯例等因素。   但,含有描述性要素的商标的显著性判定,应当根据争议商标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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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类似商品上抢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是否侵权

合肥知识产权律师 发布于 2014-11-07

  首先,对于此类行为不能以商标法第41条第1款予以撤销,因为对于未注册商标进行跨类保护违背不予跨类保护的商标权为相对权的立法精神的。   再次,若适用了商标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也规避了该法第31条的规定,与该条的立法本意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