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庆丰包子案看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解决之道

  文/王海军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2015年4月23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14年十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件,其中我和贾明君律师代理的北京庆丰包子铺状告济南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格外引人注目,该案件为商标侵权类案件中并不多见的被告成功案例。由此案引申,我再结合之前代理其它商标与商号冲突案件,就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原因、冲突的表现形式和冲突的解决机制等内容总结如下。

  一、商标与商号冲突的原因

  1、商标与商号在功能和构成上存在相似性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基本的功能在于区别不同的商品或服务。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可见,商标的构成要素是相当广泛的,而在这些要素中文字因为其自身具有表达意思明确、易认易记等优点,而成为商标中比较常用的构成要素之一。

  企业名称最基本的功能是区别其它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因此,企业名称是独一无二,不允许相同的。在同一行政区内,企业名称构成要素中的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均可以相同,唯一不允许相同的就是商号(亦称字号)。可见,商号不仅是企业名称中的法定构成要素之一,而且是其最关键的核心部分,只有它才具有真正的识别价值。作为一般的消费者只会记住企业的商号,而很少会记住企业完整的名称,如“华为”、“腾讯”、“茅台”等等。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商号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自然要求是规范的汉字。

  2、商标与商号权利核准机关、核准程序不同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享有的专有使用权,这种专有使用权是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其他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不得使用。任何组织或个人取得商标专用权,均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统一受理、统一审查,一件商标一经注册即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目前,我国对企业名称权实行分级核准制,即企业名称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名称中使用的行政区划的名称而分级核准,企业名称中使用哪一级行政区划的名称便由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权经核准登记后便取得,商号权也随之取得。由此可看出,虽然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核准均由工商行政机关来行使,但是,商标权的核准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来行使,而商号的核准权则由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来行使,由于商标权与商号权核准机关的不同,且目前双方资源未能共享,从而为具有相同文字的商标与商号的同时存在提供了可能性。基于商标注册与企业名称核准主体和核准程序的不同,注册商标中的文字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商号冲突在所难免。

  二、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商号登记使用。

  2013年北京庆丰包子铺(以下简称北京庆丰)诉济南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庆丰)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便属于此类:

  北京庆丰主张保护的商标有两个,“慶豐”和“老庆丰laoqingfeng”,上述商标分别核准注册在第43类“餐馆、快餐馆”等、第30类“包子、糕点、馒头”等。2009年6月24日济南庆丰核准登记,经营范围是餐饮管理及咨询。2013年,北京庆丰起诉济南庆丰侵犯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济南庆丰委托我们代理应诉。

  2、将与他人在先注册商号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

  2013年上海苹豆商贸有限公司对上海某服装公司“苹豆”商标异议一案,便属于此类:

  上海苹豆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苹豆)经依法批准,于2007年12月05日成立,核准经营项目包括:销售服装服饰、鞋帽、箱包、皮革制品、饰品、工艺品等等。经过数年的经营推广,其生产的服装、饰品通过淘宝网、实体店销售上海市及全国主要大中城市,知名度较高。上海某服装公司成立于2011年,2012年在“服装”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苹豆”商标。苹豆商标于2013年5月13日依法被初审公告,在公告期内,我们代理上海苹豆提起商标异议。

  三、商标与商号冲突的解决机制

  1、将他人商标登记为商号案件的解决机制

  若在先商标权利人起诉的是商标侵权案,则主要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由此可见,在后登记商号若构成商标侵权有三个要件:1)使用了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其企业商号;2)将商号在与商标核准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3)造成了相关公众误认、混淆的效果。

  在北京庆丰诉济南庆丰一案中,北京庆丰有“慶豐”、“老庆丰laoqingfeng”商标,济南庆丰的商号为“庆丰”。虽然济南庆丰的经营范围为餐饮,但济南庆丰使用“庆丰”时并未从字体、大小和颜色等方面突出使用,是对企业名称简称或商号的合理使用,故一二审法院认定济南庆丰不构成商标侵权。

  若在先商标权利人同时或单独起诉在后商号本身构成不正当竞争,则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若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在先商标权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我个人认为要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在后商号权所从事的业务内容也要与在先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有竞争关系,而且在后商号具有攀附在先商标的恶意。

  从北京庆丰提交的相关证据来看,涉案商标知名度主要限于北京地区其未能证明涉案商标在被控侵权行为时在山东及济南地区有较高的知名度。故二审法院终审确认济南庆丰并不构成不正竞争。

  2、将他人商号注册为商标案件的解决方式

  在先商号权利人在商标初审公告期内可提起商标异议程序,有效阻止商标注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且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中国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商号权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侵犯。由此可见,阻止商标确权关键是看在先商号在相关公众中是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是否会造成混淆误认。

  在上海苹豆商标异议案中,上海苹豆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在淘宝网上花费巨资进行长期的广告宣传,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而且,上海苹豆生产的服装、饰品通过淘宝网、实体店销售上海市及全国主要大中城市,深得消费者的喜欢,也正是基于此,上海某服装公司为了达到使相关公众混淆从而牟利的企图,才在“服装”商品上将他人商号“苹豆”抢注成商标。

  在先商号权利人还可通过商标无效程序撤销在后商标,或者起诉在后商标权人构成不正当竞争。若启用商标无效程序,它和商标异议程序及法律适用类似。若启用反不正当竞争诉讼,则要求在先商号权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且在先商号权所从事业务与在后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有竞争关系,此外还要求在后商标权具有攀附在先商号达到混淆目的的恶意。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现行法律体制下商标与商号冲突在所难免,可主要通过商标侵权案件、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以及商标确权行政案件予以解决,上述司法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解决冲突主要适用先权利原则与混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