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
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三十天内,依法委托我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撤销注册不当复审不包括经商标评审委员会争议裁定程序和注册不当裁定程序中被撤销的商标。
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人指经商标局撤销商标的原商标注册人。撤销注册商标的复审主要围绕着注册商标是否连续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否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等。
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撤销商标注册复审申请书》、《代理委托书》
2、附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决定》
3、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和实物证据
以上各项申请所需申请书、代理委托书均由本所提供,并由公司总裁签字或企业签章。
4. 撤回商标评审申请
5. 商标评审延期申请
6.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
7. 案件答辩申请
二、商标复审的证据材料的要求
书证、物证和计算机数据、视听资料应是原件、原物或者原始载体,提交原件、原物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相应的复印件、照片、节?本、复制件等;但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提复印件、照片、节?本、复制件等存在怀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被质疑的当事人应当提供或者出示有关证据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存在怀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
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附有中文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