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燕烤猪蹄为什么败诉北京知产法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来源:新安晚报

方燕烤猪蹄为什么败诉北京知产法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合肥方燕烤猪蹄吸纳各地创业者加盟正如火如荼之时,北京一家公司也自称是正宗的方燕烤猪蹄,向各地授权,而且加盟费用低廉。两家“方燕烤猪蹄”陷入了真假之争中。

  2014年8月,焦正方将北京唐人伟业饮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唐人伟业公司)告上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唐人伟业公司停止使用方燕烤猪蹄图片和名称对外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唐人伟业公司在3家以上全国范围的媒体上向焦正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唐人伟业公司赔偿焦正方损失6万元。

  唐人伟业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唐人伟业公司未使用焦正方享有版权的图片对外宣传。双方对方燕烤猪蹄均未注册,只有焦正方主张的产品为知名商品才会构成不正当竞争,且唐人伟业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教育培训类,和焦正方申请注册的食品类商标无竞争关系。唐人伟业公司使用的是自己的名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两家商标都在审核中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焦正方系字号为“合肥庐阳区方燕烤猪蹄逍遥津店”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显示的注册日期为2014年7月31日,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销售。

  焦正方于2013年11月29日申请注册“方燕及图”的组合商标,类别为29(肉,鱼,家禽和野味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于同年12月16日受理了该申请,目前正在审核中;2014年3月10日,焦正方又申请了“方燕、字母及图”的组合商标,类别为29,商标局于同年3月24日受理了该申请,目前正在审核中。

  唐人伟业公司于2014年4月18日分别申请了“方燕”文字商标、“方燕烤猪蹄及图”组合商标,类别分别为35(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等)、41(教育;提供培训等),商标局于同年4月27日受理了这两项商标注册申请,目前均在审核中。

  庭审中,唐人伟业公司认可在其主办的网站上,对方燕烤猪蹄进行宣传,但是在2014年4月申请“方燕烤猪蹄”商标后使用该名称的。

  法院认为,唐人伟业公司使用方燕烤猪蹄的图片对外宣传若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前提是唐人伟业公司使用了焦正方享有权利的方燕烤猪蹄图片。焦正方虽提供唐人伟业公司的网站截图、网站屏幕录像等证据欲证明其使用了涉案图片,但这些证据未经公证,且在唐人伟业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法院无法确认其真实性。经过法官当庭勘验结果显示,焦正方所主张的涉案图片在唐人伟业公司网站上已不存在。现有证据并不能认定唐人伟业公司使用涉案图片的事实存在。据此,焦正方主张唐人伟业公司使用方燕烤猪蹄的图片对外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并非知名商品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焦正方主张的方燕烤猪蹄是否为知名商品?法院认为,知名商品是指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根据法院已查明的事实,焦正方于2013年底开始经营方燕烤猪蹄,至今刚一年有余,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方燕烤猪蹄进行了持续的广告宣传,亦未证明方燕烤猪蹄的销售额及市场占有量情况。虽然焦正方提供了安徽某美食节目报道及网友点评,但仅凭这些报道及点评不能充分证明方燕烤猪蹄为知名商品的事实。因此,焦正方主张方燕烤猪蹄为知名商品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焦正方主张唐人伟业公司使用方燕烤猪蹄的图片和名称对外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请求判令唐人伟业公司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证据不足。一审判决驳回焦正方的诉讼请求。

  没有构成不正当竞争

  焦正方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改判唐人伟业公司赔偿焦正方损失3万元。

  二审诉讼中,焦正方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马鞍山市中级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马民三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个体户王某从北京唐人伟业公司获得授权,在马鞍山开设了方燕烤猪蹄店。法院判决王某停止使用焦正方具有版权的方燕烤猪蹄图片对外宣传;停止使用方燕烤猪蹄字号从事经营活动;赔偿焦正方经济损失6000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并不能认定唐人伟业公司使用涉案图片的事实存在,并据此认为焦正方主张唐人伟业公司使用方燕烤猪蹄的图片对外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是正确的。焦正方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方燕烤猪蹄进行了持续的、广泛的广告宣传,亦不能证明方燕烤猪蹄的销售额及市场占有量情况。焦正方只提供了安徽某美食节目报道及网友点评,但仅凭这一报道及点评,不能充分证明方燕烤猪蹄为知名商品的事实。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焦正方生产的方燕烤猪蹄不构成知名商品亦是正确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审理程序合法。

  今年4月1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判决驳回焦正方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