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保护方法有哪些,驰名商标如何保护?

  驰名商标的保护方法是什么,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如何保护?

  1、对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

  对普通商标,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对于驰名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行跨类保护,即对于已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他人不得在其他种类的商品上使用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而不局限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也就是说,我国对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而言,实行的是跨类保护。

  2、非注册驰名商标受到法律保护

  我国的商标制度采用的是注册原则,而非使用原则。我国现行商标法对非注册商标一般是不予保护。但《巴黎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一定要经过注册程序,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均可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同样可以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也规定驰名商标未注册保护,即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我国商标法,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实行的是非跨类保护。

  3、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延伸到其他商业标识

  对于普通商标,法律只保护其不被他人当作商标使用。对于驰名商标,他人不仅不能将其用作商标,也不能将其用作其他商标标识,如将驰名商标用作企业名称、商品名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可以“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 由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4、可以不受撤销期限的限制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