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域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原因
1、域名主体的唯一性与商标主体多元性之间的矛盾。由于技术上的限制,在全球范围内,域名是绝对唯一的,一个域名不可能由多个所有人同时各自享有,而商标不必如此,除驰名商标外,商标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服务上可以是相同的,又由于商标只在核准国内有效力,只要两国未加入相同的商标国际条约或双边国际条约,则同一商标可同时并存于两国的同种类商品服务上,正是由于这矛盾,拥有相同商标的主体不能同时各自拥有以该商标命名的同一域名,引起了商标和域名的冲突。常见的纠纷就是因特网用户使用的域名正好是另一公司的注册商标,甚者,同一商标的两个合法拥有者都想以他们的商标做域名。
2、开放型注册原则的结果.域名的申请是实行“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域名注册机构仅对域名注册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而不负责对域名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标专用权益进行实质审查,由此,域名注册服务仅提供的是技术服务。如我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23条规定“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利益。任何因这类冲突引起的纠纷,由申请人自己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这样的规定虽然为了适应网络化的发展,但也产生了弊端,因为这样的规定也就意味着抢注人可以不受任何阻碍实施抢注行为,即无法有效地提前预防域名权和商标权冲突的发生。
3、商业利益的影响。域名本没有任何商业价值,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其商业价值日益显现,它已经成为企业商品、服务的电子商标,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代表了商誉,可以创造巨大利益的无形资产。与商标不同的是一个用于虚拟的网络世界,一个用于真实的现实生活。然而,现有的商标商号是有限的,而域名不能重复,必然是有限的商标域名的供给与无限的域名需求发生矛盾,有些人就以抢注来强占那些热门的域名资源,而后卖给商标权人。随着我国信息产业的发展,商业利益的驱动,此类纠纷会有所增加。
4、法律体制不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对域名与商标的纠纷问题还没有明文规定,这使得对于域名的性质、域名与商标的关系存在很多模糊的认识和分歧由于没有具体的操作方法、没有明确的责任承担方式、规则,也就无法形成法律的威慑作用并建立行之有效的预防机制。虽然我国也颁布了一些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总的来说数量比较少,而且面对急速发展的网络世界,所制订的法律法规又显得相形见绌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目前唯一涉及域名纠纷的法律文件,相对快速发展的信息产业和网络经济,仍然缺乏力度。法律的不健全也是域名与商标纠纷产生并增加的原因之一。
二、域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
( 1) 完善域名注册程序, 采用实质审查制度。域名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 权利本身具有一定的隐藏性, 如果不进行实质性的审查难以判断权利存在的合法合理性, 容易造成权利之间的应采用网络公示的方式。考虑到互联网信息更新速度快, 域名公示在网络上可以很快地被传播, 同时,为了提高办事效率, 公示的期限不宜过长, 60 天的期限比较适宜。
( 2) 规定域名的有效期限, 引入撤销制度。为了更有效地利用有限的域名资源, 可以规定域名的有效期限和续展期限, 在这方面可以借鉴 商标法 的规定, 分别规定为 10 年和 6 个月。规定域名的有效期限可以使域名持有人估量到域名在有效期限内的价值, 是否续展由持有人自己定夺, 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域名资源的浪费。规定有效期内最后 6 个月为续展期限可以督促域名权人尽快决定是否续用域名,使域名权尽早处于确定状态。同时, 额外给予有限期限届满后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域名权 6 个月的宽展期, 对权利人未及时续展的域名权进行最后的保护。此外, 商标法 第 44 条规定, 商标获得核准注册后连续 3 年未使用的, 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域名的管理也可以借鉴此做法, 规定域
名在核准注册后连续不使用达到一定时间的, 域名管理机关有权予以撤销, 尽可能避免域名注而不用待价而沽, 或盲目注册随意丢弃现象的发生,[ 8] 以减少对有限域名资源的浪费。冲突。 进行实质审查就需要部门之间的合作, 当域名注册人提出注册申请时, 可以先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检索其是否 与在先注册的 商标构成冲 突。如果 构成冲突, 那么申请人必须提出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是真正的权利人方可注册。同时, 由于建立域名检索系统不能完全杜绝域名纠纷, 域名的注册程序也应采用公示制度, 对初步审定的域名进行一定期限的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才予以核准注册。此外, 因为域不用待价而沽, 或盲目注册随意丢弃现象的发生,以减少对有限域名资源的浪费。
( 3) 引入法定赔偿金制度。美国的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 规定, 即使商标持有人无法证明其遭受到的实际损害, 其仍然可得到 1000~ 100 000 美元的赔偿, 作为抢注者应向原告支付的法定赔偿金。这一规定可以使权利人在无法证明自己所遭受的实际损害时, 仍获得一定的赔偿金,更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中国在构建域名法时可加以借鉴, 当然数额应根据中国的实际国情由有关部门调研后加以确定, 受理法院在确定赔偿金数额时也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 以公平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 4) 完善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社会在发展, 法律也应随之不断发展和完善。鉴于短期内制定一部专门的域名法存在很大的难度, 当务之急是对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完善, 将域名的管理纳入现有的法律体系。商标法作为现行解决商标和域名冲突的重要法律, 应当明确域名的商标属性, 增补有关域名内容的规定, 使 商标法名正言顺 地得以适用解决域名纠纷。此外, 在解决域名与商标纠纷案件适用 商标法 存在障碍的情况下,还可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 。因为域名与商标纠纷案件特别是 域名抢注 案件, 往往是域名注册人以搭便车 或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 而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自然也就可以由 反不正当竞争法 来进行规制。
( 5) 明确域名争议处理机构解决行为的服务属性。既然域名争议处理机构既不是行政机关, 也不是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 而只是依据 CNNIC 授权解决域名争议的机构, 该机构解决行为的法律属性也就不是行政行为, 而只是一个民间争议解决行为。那么当争议当事人不服争议处理机构对争议的解决时, 就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而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络名称及地址的管理: 知识产权议题 报告规定争议解决机构是争议解决服务提供者, 也就是规定争议解决机构的解决行为是一种服务。从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 将争议解决机构的解决行为定性为 服务 而非行政行为能更高效地解决域名争议问题。此外, 争议当事人在产生冲突时既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寻求 服务 , 也可直接提起仲裁或诉讼,有更多的选择空间, 能更好地保护争议当事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