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去哪告,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问题

  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去哪告

  1)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2)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问题

  根据我国《担保法》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的有关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可以质押。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

  以下情形,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不予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一)出质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