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会与哪些在先权利冲突,如何申请注册证明商标

  一、商标注册会与哪些在先权利冲突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条所说的在先权利是指: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在先权利既包括在先商标,也包括其他在先权利。

  (一)在先商标

  申请商标注册首先不得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在先商标中,有两种较为特殊的商标。一种是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商标虽然没有注册,但商标所有权人可以据此对抗他人的恶意抢注。另一种是驰名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即使没有注册,也可以在异议或撤销程序中对抗他人的商标申请或注册,并可直接禁止他人使用。在一个类别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对抗他人在不相同及不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和使用其商标,甚至要求损害赔偿。

  (二)其他在先权利

  其他在先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中的姓名权和肖像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或装潢使用权、地理标志权、特殊标志权、奥林匹克标志权及世界博览会标志权等。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当适当考察可能与申请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的在先权利,以免注册申请被驳回或者注册的商标被撤销。

  二、如何申请注册证明商标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同普通商标一样,证明商标持有人若想享有商标专有权,受法律保护,证明商标也须经商标局核准注册。

  一般要求申请证明商标注册,仍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并应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并附送: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应当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二)使用管理规则。证明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

  (1)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2)该证明商标证明的商品的特定品质;

  (3)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条件;

  (4)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手续;

  (5)使用该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

  (6)使用人违反该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7)注册人对使用该证明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