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关于注册商标中文字使用问题的批复 商标案(2000)96号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2000年1月10日《关于注册商标中的文字使用事宜的请示》(陕西商标字[2000]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第896536号”维思通”、第353889号”吗丁啉”、第1206275号”妥泰”和第627498号”采乐”商标的注册情况及来函所附标识,我局认为,对”维思通”、 “吗丁啉”、”妥泰”字样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法》第30条第(一)项所述的行为,但对”采乐”字样的使用,属于上述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管理局商标局

  二零零零年三月三日

  附录1:

  陕西省工商局关于注册商标中的文字使用事宜的请示

  我局在商标管理中发现,个别企业注册商标中的文字字体是手写体,而在实际使用时为印刷体;注册是楷体,在实际使用中为黑体; 注册文字排列为是横排,在实际使用中为竖排, 或注册是竖排,使用时为横排。这样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法》(1993年修订版)第三十条第一项所述的行为?请指示。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3年)

  第三十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该法条对应的最新《商标法》法条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

  第四十四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