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三监字第2号函(关于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审一案的复函)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法国)拉科斯特衬衫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向我院申请再审。经审查认为,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当事人仅因他人申请注册商标时使用其作品而主张保护著作权的,应通过商标法规定的异议等救济程序解决。在已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又以他人使用其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并获初审公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宜受理。如本案属于上述情况,建议你院根据具体案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的规定审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