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商标案[1997]458号
【颁布时间】 1997年10月05日
【实施时间】 1997年10月05日
【效力属性】 有效
关于鉴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问题的批复
1997年10月5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9月12日《关于应以商标注册人的鉴定作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认定的最终依据的请示》(浙工商标(1997)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真伪,应由该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检验机构鉴定。在双方鉴定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结论是真实合法的,则应以注册商标合法使用人的鉴定结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