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知产力(微信ID:zhichanli)
作者:刘进然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
知识产权合同是指主要标的为知识产权的产生、许可及转让的合同。典型而常见的知识产权合同可以分为为技术类、著作权类和商标类等。技术类主要包括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著作权类主要包括合作创作合同、委托创作合同、授权许可合同和著作权转让合同。商标类主要包括商标许可和转让合同。
鉴于知识产权具有区域性、法定时间性、无形性、可复制性和可分割性等特点,知识产权合同审查过程中应根据上述特点有针对性的审查和修改。
一、权利归属条款
权利归属条款在所有可能产生新知识产权的合同中都应当予以约定,比如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劳动合同、合作创作合同和委托创作合同等。因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点,且多数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均是以申请或登记作为成立要件,或者以登记后权利行使的更为方便(比如著作权),所以如果对此约定不明,则新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属可能会产生争议从而引发合同风险。
典型的权利归属条款应约定权利归属、申请权利、使用权利、利益分配和权利转让等内容。
权利归属主要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原则,归属原则尤其要根据当事人的交易目的来约定,例如,某委托人和受托人签署《委托创作商标标识合同》,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的归属原则,如果合同未约定权利归属,则著作权属于受委托人,但如果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则受托人难以达到将委托创作的商标标识申请为商标的交易目的,因此,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著作权属于委托人,或者约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受托人应免费且无限制的许可委托人将该标识作为商标申请并使用的权利。
申请权利主要约定由谁进行知识产权的申请权或登记权。通常,对于共同享有的知识产权,就需要进一步约定由谁进行申请或登记,并相应的约定申请费及维护费的承担。还应约定申请前披露程序,比如申请前披露程序,当约定任意一方单独申请时,应当向其余方披露,以避免任意一方将共有知识产权申请为单方所有的情况或将技术秘密披露的情况发生,一方声明放弃申请权时,其余方可以单独申请,但放弃一方有专利使用权。出于对技术秘密保密的需要,任意一方不同意申请时,其余方不得申请专利。
使用权利主要约定权利申请方外的其余方对于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利,通常应约定使用的性质,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还是普通许可,是免费许可还是付费许可,以及许可期限、许可内容和许可地域。比如,在合作开发合同中,根据《合同法》第340条规定,作为归属原则,合作开发前单方提供的知识产权属于提供方所有,合作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申请权属于合作方共同所有,合作开发后改进的知识产权申请权属于改进方所有,通常,放弃申请权的一方具有免费使用权。
权利归属条款还应对共同申请(或一方放弃申请权)的权利的许可收益约定按比例分配。此外,还应约定当任意一方转让其共有的(或放弃申请权)权利的份额时,应当书面通知其余方,其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二、授权许可条款
授权许可条款主要约定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于使用人的许可授权,涉及所有知识产权使用的合同,除常见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外,还在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委托创作合同、买卖合同和特许加盟合同等合同中涉及到,以下以技术许可合同和著作权许可合同中授权许可条款为例分别予以介绍。
1、技术许可和商标许可条款
授权许可条款应对许可性质、权利种类、分许可、转让和许可限制等进行相应约定。
许可性质。在技术许可和商标许可合同中,许可性质包括普通许可、排他许可还是独占许可。我们以技术许可中的专利许可为例,当约定为普通许可时,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许可区域内实施合同项下的专利权,同时,许可人保留自己在许可区域内实施专利权,并保留再授予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在普通许可情况下,普通许可对被许可人来说其获得的专利使用权是非排他性的,因此如果合同涉及的专利被第三人擅自使用,没有另外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被许可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者起诉,而只能将有关情况告知许可人,由许可人对侵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或者由许可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行使起诉权。当约定为排他许可时,除许可人给予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权的权利外,被许可人还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即许可人不得把同一许可再给予任何第三人,但许可人保留自己使用该专利的权利。排他许可仅仅是排除第三人在该区域内使用该专利权。当约定为排他许可时,若出现第三人侵犯许可专利权的情况下,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单独起诉。独占许可即在规定区域范围内,被许可人对授权使用的专利权享有独占使用权。许可人不得再将同一专利许可给第三人,许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许可区域内实施该专利。被许可人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准专利权人”,当在许可区域内发现侵权行为时,被许可人可以以专利权的“利害关系人”身份直接起诉侵权者。
许可权利种类。在技术许可合同中,授权许可使用权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对于方法专利,还包括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在商标许可合同中,若是商品商标,则授权许可行为包括制造、销售和售后服务过程中使用许可商标,若是服务商标即是授权在服务过程中使用许可商标。
再许可和分许可。应约定被许可人的许可权利是否可以转让或分许可给第三人使用,通常,若是由于对于被许可人的资质有特别选择和限制的情况下,比如,在技术许可和商标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的研发和制造水平对于许可商品的质量具有决定性影响,一般不允许被许可人转让许可权利,但由于制作过程中的分工可能涉及产品零部件由第三人供应的情况,必然涉及到分许可的情况,则应进一步约定分许可的条件和程序。分许可的条件可以是第三人具备相应的制造设施、生产能力以及质量控制程序,分许可的程序可以约定由被许可人向许可人书面通知拟分许可的零部件名称、第三人名称、地址和生产设施,由许可人经评估后书面批准。
许可限制。许可限制约定被许可人不得超出许可范围使用许可资料,但同时应注意不得禁止被许可人对许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不得要求被许可人不得出售、许可或使用与许可标的技术相竞争的技术或产品。不得搭售不必要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要求一揽子许可。
2、著作权授权许可条款
与技术许可和商标许可条款类似,著作权授权许可条款也对许可性质、权利种类、分许可、转让和许可限制等进行相应约定。
著作权的许可性质主要分为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其中专有使用权相当于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排他许可,非专有使用权相当于普通许可。若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第32条规定,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授予专有使用权的,使用者仅取得非专有使用权。而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5条的规定,取得某项专有使用权的使用者,有权排除著作权人在内的一切他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如果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许多著作权许可合同中习惯用“独家授权”,但“独家授权”的术语并不能直接对应到著作权法定的术语“专有使用权”,也和不能对应到专利权和商标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术语,因此,在授权条款中若没有采用法定的“专有使用权”术语,需要对授权许可的性质作相应的解释,明确约定许可人是否具有使用权以及许可人是否有权再许可第三人使用。
著作权许可的授权许可种类则较为复杂,可以授权许可的包括著作权的使用权和著作权邻接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复制权等十三种财产权利,可以按权利名称将其中财产权利一项或多项授权许可给第三人行使,鉴于我国著作权法对于权利种类的表述存在交叉,且新媒体的出现导致商业合作的复杂性,采取合理的表述方式在界定授权权利种类和范围显得尤其重要,比如,在授权条款中约定“在约定许可期限和区域内许可人将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授权许可给被许可人行使”,但若侵权人通过计算机网络定时的将被许可作品播放给网络用户时候,由于此类侵权行为的特点是网络用户只能通过网络定时收看作品,而不能在选定的时间进行观看,也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影响播放进程,因此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交互式”特征,则被许可向侵权人主张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时,则可能不能得到支持。尤其是在互联网、无线网络和有限电视网络互通互联的情况下,任意的数据终端之间均可以信息传播,可以根据商业合作需要考虑以传播介质、平台、终端和使用方式方面对于授权种类进行限制,从而更好约定授权许可的权利范围,比如,在某漫画作品授权许可给某房地产企业的授权许可协议中,可以约定“许可人授权许可被许可人为其房屋销售过程中运用许可作品制作宣传材料及使用设计作品投放于广告媒体中方式使用授权许可作品”。
在著作权许可合同中,由于复制和传输过程可能涉及到对第三人的分许可,因此,也应当约定为实现许可合同目的而分许可给第三人的条件和程序,比如在某动画片网络传播的授权许可协议中,可以约定“许可人在本协议规定条款授权被许可人在其合作的第三人的运营平台(XXX网站)上的非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仅限于网络点播和网络下载),以及为实现上述权利而必要的上传、存储和再授权其合作第三人使用的权利”。此外,在计算机硬件销售过程中预装的软件应当约定授权软件可以随物权而相应的再次转让。
著作权许可限制内容有其特殊性,比如在软件许可合同中,可以约定被许可人不得为授权许可目的外,以其他方式或为其他目的使用许可软件;不得允许除确有必要知道的雇员外的人员接触到许可软件;除为运行或存档的需要复制目标代码外,不得复制许可软件;除适应性修改外,不得修改许可软件;不得为推导出源代码的目的或因任何其他原因,而试图通过反向工程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破译许可软件。
另一方面,因文字作品、图片作品、软件、音乐、剧本和电影等在使用过程中为使用目的而需要对名称、格式、字幕、篇幅进行适当编辑,或者为适用载体、硬件而对软件进行适当修改。因此,著作权许可条款中均应允许适应性修改作品,双方应约定适应性修改的范围、修改程序和修改后的权利归属。通常,为限制被许可人的适应性修改,修改程序可以约定为被许可人适应性修改后应向许可人备案。
三、权利瑕疵担保条款
在商品销售合同、承揽加工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合同中,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方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提供瑕疵担保义务。《合同法》仅对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规定了相应的规定,而对于交易过程中涉及专利、著作权、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时,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承担多为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特点,在交易合同中可能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等责任的承担,若对此约定不够明确,则可能产生较多法律争议和风险。
知识产权瑕疵担保条款包括:担保知识产权范围、担保责任范围、被第三人主张侵权争议的处理和关于停止侵权的处理。
担保知识产权范围。合同应约定提供方或许可人担保的知识产权的范围是其提供的标的物以及附属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此外,还应约定担保责任的例外,包括引起侵权指控的合同设备是根据接收方或被许可人的设计或特别指示而制造、设计或供应的;导致侵权的使用方式和目的不符合交易目的;接收方或被许可人单独更改、添加部分的知识产权。比如在承揽合同中,若是按委托人的技术要求定制的情况,则应当排除在承揽人的担保范围外,在技术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改进的技术也应当排除在被许可人的担保范围外。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自行向第三方购买的关键零部件导致的侵权责任应当排除在外。
担保责任范围。当发生第三人主张权利时,提供方或许可人的担保责任范围应包括接收方或被许可人的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损失的范围包括赔偿金、和解金、行政罚金、律师费、诉讼费以及处理该争议必要差旅费。若代理提供方或许可人,则应考虑对于赔偿损失进行适当限制,同时,约定赔偿的条件是接收方或被许可人在发生侵权指控时履行了通知义务,且已经与提供方或许可人进行了有效合作。
被第三人主张侵权争议的处理。当发生第三人针对交易标的物提起权利主张时候,应约定双方具有通知和协助处理的义务,约定提供方或许可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让接收方或受让方免除该争议。此外,还应约定提供方或许可人是否应以第三人身份参与争议,以及双方解决该争议是否具有单方独立的决定权还是应达成一致。
停止侵权的处理。若发生司法或行政机关要求停止侵权,导致接收方或被许可人被禁止使用全部或部分合同标的时,应当约定有提供方或许可人通过更改、替换等方式让接收方或被许可人继续使用涉案设备,若无法规避上述停止侵权的禁令,则应约定全部或部分返还,并约定提供方或许可人应当相应返还合同价款。
四、保密条款
商业秘密保密条款是大多数合作合同均需要涉及的条款,典型的保密条款应当约定商业秘密保密的范围、保密的例外、授权使用、保密制度、保密期限以及保密资料处理等内容。
商业秘密通常包括:合同的内容,比如某些合同的价格、合作项目情况;合同的履行情况,比如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的剧本:在合同谈判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公司或对方关联公司的其他商业秘密,比如买卖合同签署前因参观制造商生产线而获得的工艺流程。
不属于商业秘密范围包括:合作前已经公开的信息,比如技术许可合同中的工艺流程已经被在先的论文中公开,该工艺流程因丧失秘密性而不能作为商业秘密;合作后不属于被保密人公开的商业秘密,比如技术许可合同中的工艺流程被第三人截取后公开发表,该工艺流程因丧失秘密性而不能作为商业秘密;合作前由合作方知悉的或由第三人合法披露给合作方的商业秘密,比如技术许可合同的签署前,拟许可的工艺流程已经被第三人在先许可给被许可人使用,则拟许可的工艺流程不能作为许可人要求的商业秘密。
授权使用。授权使用条款要求被保密人在保密期限内应对保密资料进行保密,不为除合同明确规定的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使用保密资料。
保密制度。通常保密条款还应当约定被保密人应当应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并要求其雇员和其他具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保密的期限。除非该保密信息因丧失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而被公开的情况外,保密的期限应为永久。在对所界定的保密信息的公开时间有充分把握的情况下,比如披露的技术秘密将在十年内被取代,也可以将保密期限为约定合同生效日起截至到第十年。
保密的例外。保密的例外包括法定披露、惯例披露和披露程序,其中法定披露包括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其它监管机构要求的披露,惯例披露包括法律、会计、商业及其它顾问和授权雇员的披露。披露程序包括通知对方披露的原因并获得许可,要求被披露方保密或签署不低于保密条款的约定,保持披露记录。
保密资料处理。合作有效期终止或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应当约定保密资料的处置方式,通常约定由保密资料的接收方应当向披露放返还保密资料,或者由接收方销毁并出具书面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