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查询是商标注册成功的第一步

  对于想要创立自有品牌的创业者,应该明白申请注册商标工作并不开始于向商标递交申请,而是开始于注册申请之前的查询工作,或者说包括查询工作在内的商标标识选择工作。因为查询工作已经需要专业的判断,所以把这项工作交给靠谱的商标代理人来做。

  “”商标与“”商标近似吗?其实我对此没有疑问,坚定地支持商评委做出的驳回决定。之所以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该案一直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第9960808号“”商标由成都市锦亿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注册,后转让给成都宽世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宽公司)。在商标局2012年7月引证在先的“宽宽”商标驳回申请后,宽公司执着地走完了商评委驳回复审、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北京市高院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程序。该商标案最终结束于2015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驳回再审申请的行政裁定书。

  宽公司选择使用法律赋予的所有救济途径来寻求商标注册,足以说明其对这件商标的重视程度。而对商标高度重视的态度才是我想要讨论的问题。

  只是就目前情形看起来,宽公司的重视似乎更多地表现在申请商标之后的程序上,虽然我并不知道在申请商标之前该公司做了多少工作。我知道的是“宽”商标并不具有很强的独创性。N年前我就买“宽”牌酱油了,现在超市里依然在卖。查询亦可知,在2011年宽公司开始申请注册“宽”商标之时,已有30多件“宽”商标在十几项商品服务类别上存在,最早的指定使用在酱油商品上的“宽”商标申请于1992年。这还不包括含“宽”字的其他商标。事实上在宽公司的另两件驳回案中,“宽居”、“宽堂”亦作为引证商标驳回了其“宽”商标的注册申请。

  本案的“宽”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闻社、移动电话通讯”等服务项目上,相比商品来说,使用在服务上的商标混淆的可能性确实小得多,审查时也相对宽松。这或许是宽公司认为其还有获准注册的可有性的原因吧。但“”商标与“”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成为五个审级的机关、法院的共同认识,二者没有获得并存的机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申请商标由“宽KUAN”及图构成,汉字“宽”是申请商标中最核心亦最显著部分,引证商标“宽宽”完整包知汉字“宽”。申请人虽然陈述了其申请商标的整体规划,但并未举证申请商标显著性及知名度的相关证据。申请商标的核心部分“宽”与引证商标中“宽”之字形字体无实质差异,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因此,原审法院认定的申请商标使用在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似的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两者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的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法(修改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当。

  作为一家申请(包括受让)了342件商标(其中55件为“宽”商标)的品牌管理公司,应该清楚商标注册的审理标准,也应知诉讼是有成本的,要投入人力财力。我不了解这家公司,该公司选择这么做一定有其理由。但我认为把精力放在事先的查询工作、决策工作上来,应该更有效率和效果。

  在我国累计商标达效注册量951.9万件(2015年6月止)的事实下,简单的常用字组成的标识,几乎都已经被注册为商标,所以在设计选择商标时就要尽可能选择独创性的无含义组合的文字作为标识,这样与别人撞车的可能性才会小一点。

  即使如此,申请注册商标前的查询依然必不可少。因为谁都不能保证自己的想法和其余几十亿的人绝对不同,想出的标识一定绝无仅有。而且商标近似不要求完同相同,是指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可能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发生混淆误认的标识。

  这里要强调“可能”二字,所以细微的区别是远远不够的,比如上面提到的“宽”与“宽宽”字数的区别,或者“宽”与“真宽”、“好宽”、“优宽”等加了修饰用语等区别,均依然存在导致混淆的可能性。所以查询时不仅要关注相同标识,也要注意近似标识,虽然对近似的判断确实无法统一认识,但对于一点不像的认识常常是一致的,所以那些与在先商标完全不像的标识总是不错的选择。

  因为查询工作已经需要专业的判断,所以我真心建议把这项工作交给靠谱的商标代理人来做。老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功,而且磨刀真的是个技术活儿,所以,找个好师傅也是值得的。

  我一贯认为好的开始才更会有好的发展与结局。虽然本文所举的案例说明,一件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彻底驳回,可以有五个审级。但对于想要创立自有品牌的创业者,应该明白申请注册商标工作并不开始于向商标递交申请,而是开始于注册申请之前的查询工作,或者说包括查询工作在内的商标标识选择工作。

  我写这篇文章,就是希望所有真正想要诚信创建品牌的人,注册商标时都可以在商标局一审成功,而不必到商评委来。

  来源:IPRdaily

  作者:张月梅 商标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