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数据显示专利侵权获利1500万,法院仅判赔100万?

  来源:思博知识产权网

  前不久,在淘宝、京东等购物网站热卖的一款洗脸机引起了欧莱雅(法国)公司的注意,经仔细比对,欧莱雅公司发现该产品在核心技术上抄袭了其公司旗下的个人护理产品,遂以侵害发明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三家生产、销售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连带赔偿欧莱雅经济损失100万元,并支付其律师费、调查费等23万元。

  侵权证据在握,欧莱雅提起诉讼

  欧莱雅公司早前通过收购的方式,从美国太平洋生物科学实验室有限公司受让了“个人护理工具的震动刷头连接系统”发明专利。察觉到该项专利被网上热卖的洗脸机侵权后,欧莱雅公司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从淘宝等购物网站分别购买了数件该款洗脸机用于对比检测,结果发现该款洗脸机落入其专利权独立权利要求,构成专利侵权。

  随后,欧莱雅公司在公证处操作电脑,进行证据保全,核实了生产、销售该款洗脸机的主要是注册地址分别为香港、上海的两个母子公司以及杭州某经销商,同时搜集该洗脸机在网上的销量、单价等相关销售记录,并作为证据保存。掌握大量证据之后,欧莱雅公司将这三家公司告上法庭。

  三家公司系一人控制,对侵权行为均不能免责

  法院经审理查明,“个人护理工具的振动刷头连接系统”专利由美国太平洋生物科技实验室有限公司所有,2013年8月,专利权利人变更为欧莱雅公司,因此,欧莱雅公司对转让前任何侵犯该项专利的行为有权诉讼并获得赔偿。经过庭审比对,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与欧莱雅公司此款个人护理用品的专利技术特征相同,构成专利侵权。

  另外,根据被控侵权产品的实物包装盒所载生产地址及其销售网站所载外观图,证明香港某公司与上海某公司是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的关系,两者均实施了制造、销售侵害欧莱雅公司专利权的行为,杭州某公司曾在购物网站销售过被控侵权产品,且与网站有商务合作,可认定为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欧莱雅公司专利权的行为。

  对于杭州某公司坚称自己对于侵权行为并不知情的陈述,法院查明,香港某公司的现任董事长兼法人代表,同时也是上海某公司的股东,又是杭州某公司的出资人和董事,无法认定杭州某公司对于侵权行为不知情。杭州某公司仅提供其与香港某公司的委托书、收据、授权书,而无相应发票、付款凭证等,亦无法证明被控侵权产品是合法取得,且公证证据证明其在欧莱雅公司提起诉讼后仍在积极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据此可认定杭州某公司侵害了欧莱雅公司的专利权,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网站刷销量不足信,赔偿标准依据实际损失

  欧莱雅公司据此要求按照三家侵权公司获利情况赔偿其经济损失。根据淘宝等购物网站页面显示,截至2014年5月,三家侵权公司至少已销售该款洗脸机7万余件,获利超过1500余万元。欧莱雅公司认为其仅主张600万元赔偿金远远低于侵权产品的获利,当属合理。

  法院认为,因销售网站存在刷单行为以抬高销售记录吸引消费者的客观事实,故销售网站显示的数据仅作为参考因素。在计算产品获利时,以洗脸机类似产品的平均价格与实际销售单价之差作为计算获利的依据并不客观,且所涉专利技术对于洗脸机整体的贡献率也无法查清。因此,法院综合涉案专利权类型、专利保护范围、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社会公众对欧莱雅专利产品的认知程度等确定其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为100万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