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例微信公众号仿冒案 法院判赔20万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诉讼网

  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玄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微信公众账号仿冒侵权纠纷一案,近日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停止使用侵权公众号,并赔偿20万元人民币及合理的维权费用。该案系国内首例微信公众号仿冒侵权纠纷案, 引起广泛关注。

  ▎当事人

  原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玄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原告是国内领先的社区游戏服务商,成立于2008年10月,从2012年11月开始运营精品网络游戏运营平台网站【名称“XY游戏”、域名www.xy.com】。该网站为用户提供多款开服量领先的知名网游,在玩家心目中的地位首屈一指。为更好地服务玩家,原告从2013年7月开始注册了微信公众账号【名称“XY游戏”、微信号XY-Games】作为“XY游戏”网站的微信延伸服务。

  被告于2013年11月成立,从2014年3月开始,被告运营微信公众账号【名称“XYGAME”、微信号XYGAME_com】。被告微信公众账号的名称与原告知名平台网站的名称“XY游戏”非常相似,也与原告微信公众账号的名称【名称“XY游戏”、微信号XY-Games】非常相似。与原告一样,被告也是网络游戏运营商,在其微信公众账号中发布的也是游戏广告信息。由于微信公众账号所推送的文章会在标题下方标注推送该文的微信公众账号名称,所以被告使用其微信公众账号就使得微信用户在看到被告发布的游戏广告信息时会误以为是原告知名平台网站“XY游戏”中的游戏内容,误以为是原告微信公众账号推送的信息。

  原告认为被告既侵犯原告知名平台网站“XY游戏”的特有名称权益、也侵犯原告微信公众账号【名称“XY游戏”、微信号XY-Games】的特有名称权益,造成微信用户对原被告这两个微信公众账号的严重混淆,属于明显的“搭便车”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原告要求法院判决被告:1.停止运营微信公众账号【名称“XYGAME”、微信号XYGAME_com】;2.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3. 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公证费3500元。

  ▎一审法院

  本案中原被告均从事网络游戏经营,原告侧重网页游戏,被告主营手机游戏,因此双方业务有重叠和交叉,具有竞争性,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的主体。“XY游戏”是原告运营的游戏网站名称和微信公众账号名称,XY-Games是原告微信号,“XY”在网站名称、微信公众账号名称及微信号中是主体部分,具有显著性,“游戏”是通用名称,“Games”亦仅是游戏普通英文单词的复数。被告注册使用的微信公众账号“XYGAME”包括微信号XYGAME_com,“XY”也是其主要部分,与原告游戏网站名称和微信公众账号名称及微信号中的“XY”相同,“GAME”是游戏的英文单词。因此,被告微信公众账号“XYGAME”及微信号中“XYGAME”与原告游戏网站名称和微信公众账号名称“XY游戏”及原告微信号XY-Games构成近似。双方当事人对原、被告经营业务的竞争性及名称的近似性等问题未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原告向用户提供的游戏服务,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同意,擅自使用与原告提供游戏服务名称近似的微信公众账号,足以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和误认,且实际上已造成混淆,故被告注册使用名称为XYGAME、微信账号为XYGAME_com的微信公众账号,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立即停止侵权。

  ▎法院判决

  1.被告立即停止运营微信公众账号(帐号名称XYGAME,微信号XYGAME_com);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3.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公证费人民币3,500元。

  ▎法度解读

  知识产权报 作者:袁博

  所谓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我国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反不正竞争法第五条,即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值得补充的是,这里的“商品”,既包括有形物品,也包括无形的服务(例如微信公众账号给公众提供的服务)。商品名称要构成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要具备以下两个基本要件:

  第一,构成知名商品。显而易见,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前提是使用名称的商品首先要构成“知名”商品。对于“知名”含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进行了明确:“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对于微信服务而言,考虑到相关市场的成熟度和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如下因素来确定微信公众账号的知名与否:用户的关注数;后台数据体现的用户对微信公众号内容的浏览量;在有影响力的微信公众号排行榜中的记录;微信号推出的时间长短;微信号持有人对微信号投入的资金、时间和其他成本,相关消费者对该知名产品和特有名称之间关系的熟悉程度,等等。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微信进入公众视野的时间并不长,因此考虑到微信市场的成熟程度,相较传统市场在对知名的认定上要注意根据实际情况调节标准。

  第二,构成特有名称。商品名称特有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特有名称与通用名称含义相对,通用名称是指某类产品或者服务所共有的名称,用来区别不同种类的商品,而特有名称是用来区别同种类商品中的不同商品的标志,其文字组合必须具有创意和特色,使一般消费者便于记忆从而不容易与同类商品的其他品牌发生混淆。例如,对于“带翅猛犸在线游戏”这一微信账号而言,“在线游戏”属于通用名称没有显著性,但是“带翅猛犸”是微信账号的主体部分,具有显著性的名称,在经过经营者一段时间的营销后能够使得其在商业实践中转化为特有名称,从而在相关服务知名度提升到一定程度后最终成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因此,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两个要件才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