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姚小娟 罗云
来源:luoyun-iplaw
编者按:企业名称、楼盘名称、软件名称、网站名称、基金名称、角色名称、景点名称等等,都在一定程度上起着区分商业主体的作用。这就会导致这些商业标识会与最著名的商业标识即商标产生冲突。那么,司法实践如何理清这些商业标识之间的冲突,又如何明确他们之间的权利界限。笔者特以司法判例来抛砖引玉,与大家共同探讨。
三、商标与基金名称
1、杭州中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法院认为:中融基金公司的企业名称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时间以及证监会为中融基金公司核发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的时间均早于杭州中融公司“中融”文字商标的核准注册时间。故中融基金公司对其企业名称与杭州中融公司对其注册商标同样依法享有专用权。中融基金公司在其发行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首部冠以“中融华融”字样,旨在体现其企业字号,并非是对“中融”二字的单独或者突出使用。无论基金发起人在对基金命名时以企业字号是否为行业惯例,也无论中融基金公司在其以往发行的其他基金上是否曾以“中融”冠名,都不能证明中融基金公司现在在其发行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使用“中融”字样具有侵犯杭州中融公司注册商标权的恶意。况且,在此之前杭州中融公司并未以其“中融”商标使用于同种金融服务,杭州中融公司无证据证明中融基金公司在其发行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使用“中融”字样的行为在相关公众中对该债券基金的管理者实际上产生了混淆。
2、山东天同高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侵犯注册商标案
法院认为:原告的“天同”商标于2000年6月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01年8月14日经核准注册,而被告天同基金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其主要发起人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至少在2001年7月17日时,企业名称仍是“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故天同基金公司对“天同”文字不享有任何在先的权益,其关于对“天同”文字享有在先合法权利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天同基金公司系2002年8月注册成立,在其对“天同”文字并不享有在先的合法权利的情况下,其关于以基金管理人的字号作为基金名称的首部是证券行业的惯例,“天同”系其对企业字号的合理使用的抗辩主张亦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总结:商标与基金名称冲突中,商标权人的请求权基础包括:(1)《商标法》第52条第1项即“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即“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的其他侵害注册商标权的行为。被告的抗辩观点即:基金名称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这一观点包括了主张基金名称旨在体现企业字号。
须注意:基金名称与期刊名称有行政审批、以及与楼盘明年名称有地名核准不同,基金名称没有任何一项行政审批的措施。所以,不同的法院对同一抗辩观点做出了不同的认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