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中国标局
一、简要说明
注册商标成为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二、办理途径
申请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层登记注册大厅).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查收商标局寄发的书件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交的书件
申请人办理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申请,应提交以下书件:
1.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式,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申请撤销共有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处应当填写该共有商标的代表人名称.
6.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应在”撤销商品/服务项目”处填写申请撤销的部分商品/服务项目,且应与核定使用的同一种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可再加附页);申请撤销全部商品/服务项目,此处应填写”全部”字样.
7.撤销申请应当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可再加附页),并同时附送证据材料.撤销申请书和证据材料应提交一式两份,编排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正副本.
8.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五、规费的缴纳
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撤销商标管费为1000元,委托代理机构全程办理的,代理费建议价3000-50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六、查收商标局寄发的书件
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向商标注册人发出撤销答辩通知书.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答辩材料后,将对答辩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向注册人和申请人发出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是否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七、注意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2.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以该商标的现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注册商标申请书》.
3.申请人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提交申请时应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并同时附送被申请商标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以上内容于2014年5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