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2019年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在第 20 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4月20日10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9年全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在新收案件中,著作权案件4486件,同比增长71.35%,占比最高、增幅最大。

2019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审案件9101件,其中,新收案件8971件,同比上升52.26%。新收案件中,著作权案件4486 件,同比增长71.35%,占比最高、增幅最大。商标权案件 3528 件,同比增长 42.08%;专利、植物新品种等技术类案件 495 件,同比下降 15.67%。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 8966 件,同比增长 44.38%,结案率达 98.52%。

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 988 件,其中,新收案件 985 件,同比上升 66.39%。新收案件中,著作权案件 465 件,同比增长 129.06%,是二审案件中增幅最大、增长最快类型;商标权案件 275 件,同比增长 17.02%; 专利、植物新品种等技术类案件 90 件,同比下降 4.26%。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 954 件,同比增长 49. 06%,结案率为 96. 56%。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整体呈现权利主体更加多元、审理难度日趋加大、审判质效持续向好的特点。

年,全省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 209 件,新收 187 件,审结 196 件。其中,新收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 75 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 104 件,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件 6 件,侵犯著作权罪案件 2 件。

受理知识产权刑事二审案件 47 件,新收 46 件,审结 47 件。其中,新收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 16 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 25 件,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件 2 件,侵犯著作权罪案件 3 件。惩治并预防知识产权犯罪,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健康稳定的经济秩序。

附部分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大别山”起诉“丽清大别山”

案情介绍:2004年,陈某注册了“大别山”商标。2010年,合肥大别山餐饮公司注册了“丽清大别山”商标。陈某认为大别山餐饮公司将“大别山”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并在经营“丽清大别山”鹅火锅过程中在店面门头、内部装饰、菜单上使用“大别山”商标,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安徽清丽食品有限公司系大别山餐饮公司的关联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结果:合肥市中院一审认为:陈某对“大别山”、大别山餐饮公司对“丽清大别山”分别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大别山”是知名度高的山脉名称,不是臆造词语,陈某的注册商标仅为楷体字“大别山”,未从构成要素、字体、字号、位置等方面进行选择、组合、设计,也未辅以一定的图形,无法将注册商标“大别山”与地名意义上的“大别山”区分开来,“大别山”商标的固有显著性较弱。“丽清大别山”商标经过大别山餐饮公司持续性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应当认为已与“大别山”商标产生整体性区别。合肥中院一审驳回陈林的诉讼请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详细论述了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及相关法律适用,强调了《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并非保护商标标识本身,而是注册商标经由经营者使用而形成的商誉,明确了有关“地理名称”及“红色记忆”商标的使用和保护界限。

典型案例二、酒吧使用其他公司商标并发布“抖音”视频 酒吧、“抖音”被双双起诉

案情介绍:2016年,杭州蜜獾公司将其独立创作的“一品脱”字样美术作品申请注册商标。2018,杭州蜜獾公司在北京微播公司经营的手机应用程序“抖音”APP上,发现淮北某酒吧在经营中使用“一品脱”字样,且未获杭州蜜獾公司授权许可,并认为北京微播公司作为网络服务平台,未尽平台审慎义务,不断扩大侵权效果。杭州蜜獾公司起诉请求淮北某酒吧、北京微播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北京微播公司辩称,涉案视频由第三方用户上传发布,抖音平台系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北京微播公司在服务过程中,结合网络服务的性质和特点,已对用户进行了充分、明确的事前提示,并设置了畅通的投诉通道,在事后及时删除了涉诉视频。北京微播公司对涉诉视频中涉及的侵权行为,不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形,主观上无过错,不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淮北某酒吧立即停止侵害杭州蜜獾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淮北某酒吧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蜜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三、驳回杭州蜜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本案一方面依法认定用户在“抖音”平台上传短视频造成侵权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通过分析“抖音”平台的经营模式,判定“抖音”平台不存在共同侵权的主观故意,事后及时履行了“删除”义务,未造成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依法判令平台经营者不承担侵权责任。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电子商务法对平台经营者适用“避风港”规则获得民事责任豁免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是电子商务法生效后,安徽法院适用“通知-删除”规则依法保护网络平台经营者合法利益的典型案例,优化了新媒体行业发展环境。

典型案例三 安徽某酒业公司使用“年份原浆”商标被判赔偿50万

案情介绍:2008年,安徽古井贡酒公司申请注册“年份原浆”文字商标。2016年9月,“年份原浆”商标被认定为亳州市知名商标。2016年12月,“年份原浆”商标被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

2010年,安徽某酒业公司通过商标转让获得“XX”注册商标。自2012年8月起开始配制生产销售“XX”牌“年份原浆”系列白酒和“小XX”牌年份原浆白酒。2016年9月12日,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古井贡酒公司投诉,对安徽某酒业生产经营场所依法检查,发现该生产经营场所存放含有“年份原浆”字样系列白酒和包装物。2016年11月11日,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安徽某酒业公司生产的三款商品上存在突出使用“年份原浆”字样的情形。

裁判结果: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安徽某酒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年份原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安徽某酒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古井贡酒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三、驳回古井贡酒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认定古井贡酒公司“年份原浆”商标不构成商品通用名称,涉案商标经过古井贡酒公司的持续、广泛宣传和使用,已具有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在相关公众认知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依法保护了古井贡酒公司“年份原浆”商标。在判赔数额上,考虑安徽某酒业公司的生产者地位等因素,依法判令其赔偿古井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充分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高侵权成本,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司法导向。

典型案例四:复制他人作品获利700万获刑四年并处罚金四百万元

案情介绍:自2014年5月开始,被告人许某利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租用服务器,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采集复制他人文字作品至其个人运营的网站中供读者免费阅读以此增加读者点击量,最终通过广告联盟投放广告非法获利。为扩大规模,许某于2015年成立合肥酷啋咪网络科技公司,先后聘用王某等编辑人员、技术人员十余名,架设了小小书屋、虎踞阁、263zw等6个盗版侵权网站,复制、发行他人文字作品共502万余份,其中仅侵犯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独家著作权的作品即达1603份,吸收会员共计328334名,网站总点击量17.896亿次,仅小小书屋小说网侵犯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家著作权文章《帝少的独宠娇妻》点击量达779498次。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通过宣传易等广告联盟公司在其盗版网站上投放宣传广告获利7133731.82元。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许某的盗版网站中文字作品与掌阅公司享有独家版权作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有1616部。

裁判结果: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人许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百万元;二、被告人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三、涉案赃款5926322.82元依法予以追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被告人许某、王某侵犯著作权罪案,涉及侵权盗版图书502万余部,涉案金额700余万元,属于向不特定公众传播侵权作品持续时间长、人数多、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件,案情重大为近年来罕见。本案在对被告人判处自由刑的同时,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对清理鱼龙混杂的网络图书市场起到警示规范作用,对图书行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本案的审理对于电子数据的认定、网络书籍相似性鉴定以及著作权犯罪中网络电子证据的认定起到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