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中国黄金及图”商标有关问题的批复

  商标监字【2014】57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国黄金”商标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工商标字[2014]44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查,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4类“贵重金属锭,贵重金属艺术品、装饰品(珠宝)”等商品上的第5366859号和第5366862号“中国黄金CHINA GOLD及图”商标是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来函及所附材料,我局认为,未经上述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他人擅自在黄金、铂金等贵重金属首饰品牌上突出使用“中国老黄金”。“中国黄金”,与上述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述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2014年10月11日